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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知(7)

时间:2013年04月29日信息来源:京建科教〔2007〕1154号 点击:

已经全部损毁的应翻建,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替代,但形制应与原结构相同。
4.2.3 对于已改变原状,需要按传统做法恢复的墙体,外露部位应使用传统做法,青砖重砌,维修可采用传统材料替补或抹灰划缝。在不露明的墙体部位,可采用其它节能型砌体;墙体按原状分别采用干摆、丝缝、淌白、糙砌、五出五进软心等传统方法砌筑或传统形式装饰。
硬山搁檩必须用整砖墙,应采取必要的结构加固措施。山墙可按下碱、上身、尖头划分为三段;排山可采用玲子排山、披水排山等形式;山尖可选择尖山、圆山等传统形式。
后檐墙檐口应使用冰盘檐、鸡嗉檐、抽屉檐等传统做法。
石活应尽量保留,维修使用,不得剁斧见新。
提倡采用内保温做法,提高房屋保温性能。
4.2.4 对重建建筑,门、窗应采用保温门、窗,其外观形式应与传统门窗形式近似。
4.3 门楼
参照3.3执行。
4.4 甬路、散水
可参照3.4执行。甬路应采用仿古渗水砖。
 
5 三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
 
5.0.1 院落在保持传统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局部可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必要的布局调整。在旧城边缘的非传统四合院地区、恢复传统风貌区,根据使
(作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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