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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知(4)

时间:2013年04月29日信息来源:京建科教〔2007〕1154号 点击:

整,但建筑已严重破损;
三类院落(房屋):院落中大部分房屋为解放后修建的新式平房。
2.0.3 修缮施工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协调。
 
3 一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
 
3.1 院落的修缮
四合院一般由正房、耳房、厢房、倒座、抄手廊、院墙、影壁、垂花门和门楼等建筑组成。修缮中应恢复为原有格局(如一进、两进、三进、四进、带花园、并列式等)和历史原貌。
修缮后应达到格局完整,层次分明,干净整洁。
3.2 房屋的修缮
3.2.1 应按照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原做法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适当采用新材料。
3.2.2 屋顶应全部恢复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灰平台等。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顺,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灰平台屋面宜恢复挂檐板或瓦檐口的传统形式。
3.2.3 木结构
原有中式木构架在维修中应尽可能保护加固。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加固;挑顶、维修后的屋架应保持历史原状。
木材材质要达到干燥、规定强度和耐久要求,禁止使用杨木、柳木等易发生脆断的材质。
主要修缮方法有:新做或局部更换构件、支顶、附檩、串檩、
(作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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