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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知(3)

时间:2013年04月29日信息来源:京建科教〔2007〕1154号 点击:

房屋在修缮、整治后,应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建筑节能基本符合标准要求。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貌和工程质量联合验收。
1.0.7 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市政设施在修缮、整治后,各区应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
 
2.0.1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保护修缮责任;协调居民及施工单位关系。
2.0.2 年度修缮工作计划,应首先进行确片、分类工作。
确片是根据本年度财力及修缮能力,确定当年修缮、改造的街、巷或院落。确片应本着解危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先危险房屋、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临街景观房屋,后一般院落。
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房屋其进行类别判定,行类别判定,不分类是由辖区房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根据院落、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现状,划分为三类:
一类院落(房屋):建筑保存较好、建筑格局保存较完整的四合院和传统建筑、近代建筑、临街景观建筑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和建筑;
二类院落(房屋):院落格局较完
(作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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