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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及《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委员会”)是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的分支机构,业务上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指导。建筑垃圾委员会由从事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组成,以推动我国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与资源化利用为宗旨,是开发城市矿产资源、保护环境、服务政府和企业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换届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实施。新一届建筑垃圾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上一届建筑垃圾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提名、选举产生。

  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建筑垃圾委员会秘书处在届满前30日内提出换届方案并报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审核。
  (二)经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建筑垃圾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报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四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的委员须是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员。凡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员可自愿向建筑垃圾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为委员。

第五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

第六条

  全体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建筑垃圾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三)审议建筑垃圾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建筑垃圾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宜。
  召开全体委员大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建筑垃圾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经主任委员会通过,报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并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全体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工作,依照《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工作规则》履行职责。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会的组成包含建筑垃圾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委员代表,并考虑地区分布,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数的1/3。

  为扩大建筑垃圾委员会影响力,培育更多行业骨干力量,增设常务委员若干名。如需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等,可召开主任委员会扩大会议,常务委员列席。

第八条

  主任委员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原则上从主任委员单位或挂靠单位中产生,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备案。
  主任委员、秘书长三年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如遇延期换届的情形,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主任委员为建筑垃圾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建筑垃圾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向主任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全体委员大会、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秘书长为建筑垃圾领域的骨干,热心建筑垃圾委员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并不得有违反犯罪等不适宜担任秘书长的其他情形。

  秘书长代表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建筑垃圾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全体委员大会或主任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建筑垃圾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建筑垃圾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秘书处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二条

  经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批准并在其秘书处备案,建筑垃圾委员会开展以下业务和活动:

  (一)努力发展环卫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成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员,为委员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接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或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定行业等相关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协调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建筑垃圾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建筑垃圾领域的正当利益和委员合法权益,及时向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或政府反映委员的愿望和诉求;
  (四)组织开展建筑垃圾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建筑垃圾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委员、专家跟踪研究建筑垃圾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难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六)组织建筑垃圾领域全国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举办展览展示活动和人员培训,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七)积极开展建筑垃圾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遵守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建筑垃圾委员会依托/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对建筑垃圾委员会发展的会员,会费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建筑垃圾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对建筑垃圾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建筑垃圾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向主任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在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委员会所发展的委员均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员,会费缴入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账户并由其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建筑垃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于2021年12月11日经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委员大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废止)

一、组织性质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经民政部批准,于2013年由原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更名成立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业务上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指导。委员会由从事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以推动我国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与资源化利用为宗旨,是开发城市矿产资源、保护环境、服务政府和企业的专门工作机构。

二、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方面的政策方针,反映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同行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企业诉求,协助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法规,帮助企业了解和争取国家相关的政策扶持。
  (二)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趋势、国内外市场的动态,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研究和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和装备研发、技术标准等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减少行业发展中的盲目性。
  (三)接受政府和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委托,搜集、整理、提供行业相关基础数据、资料,组织开展行业评比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协调会员、行业之间的关系,开展培训,提高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四)发挥产学研的组织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项目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五)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互访,开展合作。
  (六)采用网站、自媒体、刊物等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了解和支持。
  (七)完成政府和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下达的其他任务。

三、组织构成

  (一)委员代表大会:全体委员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专家委员会
  (四)秘书处:办公室、会员部、咨询部、培训部、网络部
  (五)委员

四、入会与退会

  (一)入会条件
  1.委员条件
  ①拥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行委员义务;
  ②自愿加入委员会;
  ③从事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行业的管理、服务、科研、设计、教学、生产、投资、运营等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协(学)会等社会团体;
  ④在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
  ⑤积极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2.常务委员单位条件
  ①拥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行委员单位义务;
  ②入会一年及以上,或对行业和委员会工作有重大贡献;
  ③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
  ④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⑤有公信力、有社会责任感,能从经费上、工作上大力支持委员会工作;
  ⑥申请单位为地方主管部门,所在地区相关管理制度较为健全,且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成效明显。如组织4家及以上的企业或单位入会,会费酌情减免。
  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条件
  ①拥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行委员单位义务;
  ②入会两年及以上,或对行业和委员会工作有重大贡献;
  ③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能起表率作用;
  ④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较大的影响力;
  ⑤有公信力、有社会责任感,能从经费上、工作上鼎力支持委员会工作;
  ⑥申请单位为地方主管部门,所在地区相关管理制度健全,且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成效显著。如组织6家及以上的企业或单位入会,会费酌情减免。
  4.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高;
  ②熟悉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行业情况,并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生产、经营、科研等工作实践经验;
  ③候选人由相应候选单位推荐,积极参与委员会有关工作;
  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条件
  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高;
  ②在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勇于承担责任,坚决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③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专职;
  ④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积极开展委员会工作;
  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向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资料,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统一报送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审批。
  2.经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审批通过,发出入会通知。
  3.申请单位收到入会通知一周内向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交纳会费。
  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收到会费后发放会员证书。
  5.委员会择期为委员单位授牌。
  (三)相关资料
  1.《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
  2.《委员单位信息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退会事宜
  1.应书面通知委员会要求退会,并退回会员证书;否则,由委员会公告作废。
  2.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如有严重违反《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五、权利与义务

  (一)委员享有的权利
  1.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
  3.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参加委员会活动时,享受会议费或注册费优惠;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委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并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
  3.维护委员会的合法利益;
  4.增进委员之间的团结,维护委员会的权威性;
  5.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向委员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代表大会,一次及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内容
  1.讨论《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草案,形成议案;
  2.讨论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草案,形成议案;
  3.讨论委员会发展规划草案,形成议案;
  4.执行委员会其他重大决议。
  (三)委员代表大会会议内容
  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2.审议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审议通过委员会发展规划;
  4.决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七、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会费:主任委员单位不低于10万元/年,副主任委员单位不低于2万元/年,常务委员单位不低于1万元/年,委员单位2000元/年,个人委员免费。会费于当年6月30日前交纳。
  2.社会、企业捐助,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用途
  1.委员会会议等活动开支。
  2.专家委员会活动经费。
  3.行业相关调研、技术咨询、标准规范参编、试点示范评选等活动开支。
  4.委员会日常办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