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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实行运输企业核准登记管理,建立动态准入退出机制
2026年10月1日,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娄城法〔2026〕62号),补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短板,明确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管理标准,建立严准入、强监管、可退出、可追溯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运输通行秩序,防范环境污染和交通安全事故。
《办法》明确,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五类建筑垃圾全品类运输能力,取得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合法资质,并经市城管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办法》要求,实行运输企业核准登记管理制度,细化运输核准硬性条件。《办法》还提出,强化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动态准入退出机制。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城法〔2026〕62号
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娄星区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城管执法局、娄底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扎实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按照《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 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1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等要求,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商请市公安局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含娄星区、娄底经开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运输,是指娄底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进行运输的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要遵循“源头管理、过程监督、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 运输企业应具备承担五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运输能力。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前,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资质,并向市城管部门申请核准。
第六条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 准入退出核准登记管理
第七条 娄底中心城区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八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
(三)建立并有效执行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及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登记、运输作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台账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条 运输车辆应加装专用行车记录仪并在运输期间全程开启。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
(一)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四)加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登记:
(一)根据《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暂行办法》,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
(二)因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会反映强烈且拒不整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应急管理的要求,市城管部门可临时限制清运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向许可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新增、变更过户、报废或灭失等情形的。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按照《娄底市城区部分区域禁行禁停货车车辆的通告》要求,对车长超过6米、载重质量4500千克以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程序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凭通行证限车限时限路线通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登记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输的,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