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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6年9月22日,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建筑垃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活垃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户外广告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门前三包”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修改版)(漳城办规〔2026〕1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城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建筑垃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规范了10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一是因处罚标准提高修改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两项裁量权基准。二是因违法情节调整修改了个人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筑运输单位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运输过程中未密闭运输或者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消纳场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等六项裁量权基准。三是根据生态法典法条条文增加修订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等两项裁量权基准。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垃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活垃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户外广告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门前三包”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修改版)的通知
漳城办规〔2026〕1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局机关科(室),直属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款对照《法典》条款规定进行修改,并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市局重新修订了《建筑垃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活垃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户外广告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门前三包”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步失效。
特此通知。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