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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制定中心城区装修垃圾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6年10月11日信息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 点击:次

  2026年10月1日,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装修垃圾管理办法》(娄城法〔2026〕61号),切实加强娄底市中心城区装修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办法》规定,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属地管理职责。要求物业、属地管理单位设置专用装修垃圾堆放点位,公示投放规范、投放时间、投诉方式,落实专人管理,严禁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混投混放,做到及时清运、场地保洁到位。

  《办法》明确个人及未核准企业不得从事装修垃圾经营性运输,从源头杜绝无证营运乱象。明确运输企业准入硬性条件,需具备合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健全安全、运维、管理制度;运输车辆必须全密闭、安装GPS定位,数据接入智慧城管平台,实现全程可追溯。同时细化运输作业规范,要求车辆随车携带核准手续、车身干净无带泥、全程密闭无遗撒,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指定处置点位规范运输。城管部门重点查处泄漏遗撒、违规倾倒、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装修垃圾必须交由经核准登记的专业运输单位转运至合规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项目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装修垃圾。

  《办法》要求,将装修垃圾管理纳入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全过程智慧监管。

娄底市制定中心城区装修垃圾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装修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城法〔2026〕61号

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娄星区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城管执法局、娄底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扎实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按照《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 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娄底市中心城区装修垃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1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装修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娄底市中心城区装修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管理有效的装修垃圾收运体系,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已建成的住宅、门店、办公楼、厂房、公共建筑等场所在内部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装修工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综合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装修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坚持定时定点堆放、密闭运输、综合利用,依法落实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 装修垃圾处置应纳入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应与有关部门共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 投放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六条 投放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明确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装修垃圾不与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混投混放,清运及时、场地及周边环境保洁到位。

  第七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已核准登记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已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处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修垃圾处置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义务。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个人及未纳入核准登记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装修垃圾运输。

  第十一条 为确保行业稳定,根据中心城区装修垃圾运量合理测算运力,按照总量控制、适度从紧的原则,确定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数量,逐步推动全行业全面更换新型环保电动车辆,实现运输过程节能环保。

  第十二条 申请装修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并符合装修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封闭运输装置和GPS定位系统,并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智慧城管指挥系统平台。

  第十三条 运输装修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修垃圾运输经核准后实施,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相关核准文件;

  (二)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得带泥行驶,实行全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规范使用卫星定位监控设备等电子装置;

  (四)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装修垃圾运送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装修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打击随意倾倒装修垃圾及运输装修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保洁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置利用及消纳管理

  第十六条 装修垃圾必须进入已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处置利用,严禁擅自处置和私拉乱倒。

  第十七条 装修垃圾应实行资源化利用,具体如下:

  (一)砖瓦、混凝土等废弃物由特许经营企业及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再生利用;

  (二)木料、塑料、玻璃、金属等废弃物交由相应专业企业回收利用;

  (三)含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及其废弃包装容器交由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四)分拣出的生活垃圾,达到入炉理化指标的,可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焚烧处置;

  (五)无法利用的余渣,在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进入普通渣土消纳场填埋处置。

  第十八条 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在接收处置利用装修垃圾的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全部接收本辖区范围内符合要求的装修垃圾,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要求的装修垃圾进场;

  (二)高标准完成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建设,满足区域内产生的全部装修垃圾处置需求,实现全量处置;

  (三)建立符合标准的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物料堆场、分拣、处置、生产及储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封闭式作业要求,噪声、污水、扬尘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满足处置区域内所有装修垃圾集中处置的要求;

  (四)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环境保护要求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符合设计指标和技术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违反装修垃圾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调查、从严处理,维护装修垃圾处置的良好秩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作者: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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