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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出台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办法,规范运营管理

时间:2026年10月12日信息来源: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点击:次

  2026年10月1日,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办法》(娄城法〔2026〕60号),规范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渣土堆填场等各类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单位须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置核准方可运营。《办法》提出场所运营管理要点,一是只接收建筑垃圾,逐车核对车辆、渣土来源、种类、数量,建立信息化台账,监控接入智慧城管平台;二是进场车辆核验证件、接受安检,车辆进出必须冲洗保洁,防止带泥上路;三是按渣土、混凝土块、砖瓦、金属、木材分区堆放,设置分类标识;四是机械设备定期维保并建立设备档案,围挡、防尘、照明、排水、消防设施常态化检修维护,按工艺规范开展处置作业。

娄底市出台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办法,规范运营管理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城法〔2026〕60号

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娄星区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城管执法局、娄底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扎实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按照《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 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1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办法

  为全面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场内秩序和安全,实现管理正规、处置高效,根据《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核准要求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获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证明。

  (二)具备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三)具备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备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备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六)具备经应急部门审核的安全评估报告。

  (七)具备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的环境评估报告。

  (八)涉及占用林地和水系的,具备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林地恢复、水土保持和水系恢复方案。

  (九)涉及挡土墙及护坡建设的,具备施工许可证。

  二、处置场所要求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生产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并核对确认进入场所的运输车辆信息以及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不得受纳、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

  (二)实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规范的台账,包括建筑垃圾来源、类型、接收量、处置量、处置利用工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类型与产出量、产品流向等信息,安装视频监控等技术设备。

  (三)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出入场工作要求

  (一)所有进场车辆需提供有效证件,并接受工作人员安全检查。

  (二)所有车辆进场和出场前均应保持车身清洁,防止二次污染路面。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场。

  四、分类管理

  (一)建筑垃圾应按照渣土、混凝土块、砖瓦石块、金属、木材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堆放。

  (二)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牌,引导运输车辆和工作人员正确分类堆放。

  五、设备设施和工艺标准管理

  (一)对处置场所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二)建立设备设施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购置时间、维修记录等信息。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监控设施还需接入智慧城管指挥平台。

  (四)确保消纳场周边的围挡、防尘设施等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五)科学合理的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艺流程,明确不同类型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法和要求。

  (六)按照处置工艺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七)定期对处置工艺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六、安全管理

  (一)进场车辆须遵守指定道路行驶,场内行驶速度不超过5km/h。

  (二)禁止进入未授权区域,如需要临时停车或倒运建筑垃圾应事先与管理人员沟通并得到许可。

  (三)巡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场内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对因巡查不力或处置失当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对渣土消纳场堆体进行稳定性验算及监测。

  (五)实施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安全护栏、安全警示标志完好无损。

  (六)渣土堆填作业应按区分层压实,保证堆体稳定,禁止超高、超量、超范围堆填。

  (七)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可兼任),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七、工作时段

  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工程渣土处置场所的工作时间:夏季18:30至24:00;冬季18:00至24:00。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时。

  八、应急处置

  (一)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如出现火灾、泄漏、中毒等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实施救援演练。

  九、建立日常管理台账

  (一)生产台帐:主要记录消纳场每日消纳渣土的详细情况,包括建筑垃圾来源项目名称、时间、方量、车辆牌号等信息。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包括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安全生产宣传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具体记录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

  (三)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包括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具体记录消纳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本办法由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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