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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擅自清运、处置建筑垃圾,最高罚100万元!

时间:2026年09月24日信息来源:中国环境APP 点击:次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宣威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整治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沿途抛撒、违规倾倒、带泥上路等乱象,切实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

  《通告》明确,凡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房屋拆除、装修改造、市政工程建设等活动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清运处置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清运、处置建筑垃圾。

  《通告》从源头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三个方面,对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提出明确规定。

  在源头管理方面,严格方案备案管理,实行源头分类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管控。

  在运输管理方面,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在处置管理方面,为规范处置城区建筑垃圾,宣威市人民政府已规划建设相应的处置场地,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须运输至指定处置场地规范处置,严禁私设临时堆场、随意中转存放,严禁向城郊空地、荒地、河道、绿化带、城乡接合部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撒、填埋建筑垃圾。

  《通告》明确,各职能部门将开展常态化巡查和执法管控,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上位法优先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部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告》对相关14种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蒋朝晖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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