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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通报4起建筑垃圾违规案例,最高罚款5000元

时间:2026年09月24日信息来源:红网 点击:次

  日前,湖南省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布了一批建筑垃圾违规处置案例。

  1 苏仙区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7月7日10时,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公司在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卜里坪路卜里坪社区二组空坪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倾倒体积5立方米。于2026年7月22日正式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等方式固定完整证据链,当事人对全部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处理结果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结合案件事实、整改情况及裁量基准,依法对当事人某公司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2 北湖区郴州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驾驶车辆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8月3日18时22分,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郴州大道与梨树山交叉路口巡查发现,郴州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在运输垃圾(含渣土)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但尚未造成物料遗撒。城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郴州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在运输垃圾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处理结果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结合案件事实、法律法规及裁量基准,依法对当事人郴州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

  3 嘉禾县某某公司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时,沿途撒落渣土,涉嫌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1日,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某公司在嘉禾县珠泉镇兴园路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时,沿途撒落渣土,污染道路面积为42平方米,确认该行为属初次违反,当事人积极配合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的规定,结合《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六、《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可以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处理结果

  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4 安仁县陈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8月5日,郴州市安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陈某一台湘L*****在工业大道附近倾倒渣土。由于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安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陈某依法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安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陈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作者:@林邑城事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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