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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构建全流程长效治理机制

时间:2026年05月24日信息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点击:

  2026年4月23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6〕12号),明确五大方面共15项具体措施,构建起体系完善、减量充分、利用高效、消纳平衡、监管有序、打击有力的建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为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提供坚实支撑。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重大工程项目持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不断攀升,对建筑垃圾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据相关部门估算,今年全市将产生建筑垃圾近600万吨。《实施意见》聚焦治理重点,贴合舟山实际,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一体化工作格局,出台临时贮存场建设运营指南,统一渔农村集置点建设标准,系统解决当前治理中存在的源头减量不充分、消纳场所不足、跨区域运输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能力和效能。

  在源头管控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深化土方平衡论证,推广绿色施工工艺,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推动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同时强化工地现场监管,推动监控物联设施联网应用,实现运输全过程可追溯。

  提升建筑垃圾消纳能力,《实施意见》明确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各县(区)、功能区须明确至少1处满足临时贮存和产消平衡容量要求的转运调配(临时贮存)场所,各乡镇(街道)须明确1处建筑垃圾集置点。配套出台的建设与运营管理指南要求,转运调配场所的选址应综合考量服务区域、运输距离及污染控制等因素,堆放区域同步配置降噪等污染防治设施,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废等其他废弃物。

  舟山市将综合运用智慧监管手段,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高效预警处置体系,精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健全信用约束机制,探索推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按照《实施意见》,力争到2027年,我市“市级统筹、属地主导、部门配合”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全流程管控落地落实,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三类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在80%以上。

舟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构建全流程长效治理机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2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健全完善治理体系,提升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原则,聚焦建筑垃圾“减量、利用、消纳、监管、打击”五位一体治理要求,强化源头产生、运输中转、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全流程管控,深化数字赋能,加强联合执法,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到2027年,“市级统筹、属地主导、部门配合”的治理工作体系更加健全,数字智治能力显著提升,部门联动协作机制高效运作,全流程管控落地落实,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以上,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三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强化源头管控

  (一)狠抓工程源头减量。动态掌握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底数,压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新开工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6〕7号),细化减量措施,深化土方平衡论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工艺和技术,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备案核准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公示方案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推动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航和口岸局)

  (三)强化工地现场监管。各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存放制度,按标准合理设置分类贮存场所,规范设置标识,因地制宜开展就地分类利用。强化车辆进出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计量称重等物联网监控设备,与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实时联网,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实现运输全过程可追溯。(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航和口岸局)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健全装修垃圾全流程管理机制,建立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落实属地政府、物业单位责任。各地城区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分拣中转场,确保满足辖区内装修垃圾中转和分拣需求。依托省“装修固废”平台,全面推广装修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稳步提高装修垃圾分类投放、收运预约、资源利用、规范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三、强化运输监管

  (一)严格陆域运输管控。各县(区)、功能区要督促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密闭运输、卫星定位、路线报备、联单管理等要求,确保运输各环节数字化闭环管控、合规可控。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二)规范海域运输管理。承担建筑垃圾中转的码头(临时装卸作业点),应当按规定使用物联网监控设备,并与“省系统”实时联网;运营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担水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船舶要符合海事部门监管要求,依法向港航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安装定位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严禁直接向水体倾倒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海警局)

  四、强化消纳管理

  (一)压实属地消纳责任。按照“属地负责、自行消纳、就近解决”原则,各县(区)、功能区要建立本区域建筑垃圾产消平衡处置机制,减少跨区域运输。确需跨区域处置的,移出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消纳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沟通一致。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强化政策、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消纳场所建设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62)、《浙江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与管理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规范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各县(区)、功能区需明确至少1处满足临时贮存和产消平衡容量要求的转运调配(临时贮存)场所,合理确定临时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运营能力的国有企业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建筑垃圾转运调配(临时贮存)场所建设与运营管理指南》(见附件)规定。各乡镇(街道)需明确1处建筑垃圾集置点,鼓励相邻区域联合利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建设,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到期后及时恢复原状,清理占用的场地。(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三)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等,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鼓励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进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积极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支持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城管局)

  五、强化执法监督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会商、协作联动、信息共享。聚焦建筑垃圾产生、运输、中转、利用、处置等环节,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非法倾倒行为实施“一案三查”(查源头、查运输、查倾倒点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海警局)

  (二)提升数字监管效能。实现省、市建筑垃圾治理数据互通共享,引导建筑垃圾处置单位通过“省系统”发布建筑垃圾产消信息,推进全市土方资源的科学配置、就近利用和高效流转;全面推行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深化实施末端卸点付费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检、视频监控AI预警等科技手段,实现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全面消除存量违法倾倒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数据局)

  (三)健全信用惩戒机制。探索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工作上的应用。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照。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程中各方主体的监管,将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处罚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航和口岸局)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管理架构。全面构建“市级统筹、属地主导、部门配合”工作体系。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统筹市本级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各县(区)、功能区参照市级模式,完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组织体系,厘清全流程管理指标和工作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政策法规解读、典型案例公布、举报渠道畅通等方式,推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形成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海警局)

  (二)推进规划落地实施。各县(区)、功能区严格按照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进消纳处置场地建设。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做好消纳场所使用工作;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消纳场所经营需坚守公益属性,规范收支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精准测算下一年度建筑垃圾产生量,科学制定处置计划,全面排摸矿坑治理、山体修复、路基填垫、海涂围垦等项目,积极拓展渣土利用路径。(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资源规划局)

  (三)完善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贯彻落实《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25〕5号),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和市场化运作要求,健全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收费机制,规范收费标准和收缴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临时贮存)场所建设与运营管理指南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临时贮存)场所建设与运营管理指南

  为规范建筑垃圾转运调配(临时贮存)场所的规划、建设与日常管理,提升场所服务的科学性、安全性与可持续性,特制定本指南,各相关方应结合实际情况适用本指南,共同推动场所建设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一、选址要求

  转运调配(临时贮存)场所是指对建筑垃圾进行集中临时分类堆放、贮存,并根据处置需求定向外运的场所,其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地选址应符合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关于规划管控和管理要求,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选址需综合考量服务区域、地理位置、水文地质、运输距离、污染控制、交通通行、配套设施等因素。

  (二)土地使用需依法到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可采用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灵活方式供应土地。

  (三)场所贮存容量应满足所在区域或联合区域年度产消平衡需要。

  二、建设要求

  (一)场区外围应连续设置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围挡,其高度不低于2米。

  (二)规范设置场区出入口,出入口应当配置车辆清洗设施,确保出场车辆干净整洁。

  (三)场区车辆通行区域实施硬化处理,堆放区域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防止积水。

  (四)堆放区域按照建筑垃圾不同类别实行分类堆放,设置清晰、规范的分类堆放标识牌。

  (五)堆放区域可采取室内或露天堆放方式,同步配置降噪等污染防治设施;露天堆放的需及时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堆放区域周边规范设置排水沟渠,明确雨水、污水收集处理方式,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七)场区进出口、装卸点及其他重要区域需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计量称重等物联网设施,按规定与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时联网,实现数据同步上传。

  三、管理要求

  (一)场区要明确管理主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场区收纳处置建筑垃圾,需到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如实登记建筑垃圾种类、来源、数量、处置去向等信息,做到账物相符。

  (二)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3米的,开展堆体和地基稳定性分析,确保场区运行安全。

  (三)建筑垃圾堆放区域内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废、市政污泥、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

舟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构建全流程长效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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