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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倡议书
尊敬的广大居民朋友、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企业、装饰装修业主: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维护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需要每一位居民的参与和支持。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为营造美好城市环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秩序,有效整治乱堆乱放、随意倾倒、运输遗撒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市、县关于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工作倡议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范围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新建、拆迁、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混凝土块、砖瓦碎块、废弃金属、木材等。随意丢弃不仅占用土地,还会污染土壤和水源,破坏生态环境。
二、落实分类处置责任
严格落实“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建筑垃圾须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分类收集、分区暂存、规范处置,严禁混堆、混运、混倒。
三、规范收运备案管理
(一)提前报备: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需提前向所在社区或城管部门报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需提前向住建部门报备核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分类堆放: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在指定区域规范堆放,并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三)专业运输: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使用封闭运输车辆,按指定时间、路线运往指定消纳场所,严禁沿途抛撒滴漏。
(四)合法消纳:建筑垃圾需倾倒至政府指定的消纳场所,切勿随意倾倒在空地、河道、绿化带等区域。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全民监督共同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监督举报电话:0474-6904813 0474-6917605
让我们携手行动,从自身做起,规范处理建筑垃圾,共同守护城市的整洁与美丽!
商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