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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管理

时间:2026年05月24日信息来源:澎湃政务:活力商都 点击: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秩序,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规定规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的核准相关手续办理。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渣土、碎石、砖瓦、混凝土块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施工单位责任)

  (一)核准要求

  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产生单位”)是建筑垃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商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许可证,未取得产生核准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不得开工。

  (二)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表;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含工程概况、产生量、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时段、运输路线、消纳/利用去向等);

  3.与具备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4.与合规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

  (三)办理流程

  向商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受理后5-20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核发《建筑垃圾产生核准许可证》,核准证有效期与施工周期一致,变更排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场所的,需重新申请核准。

  三、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运输单位责任)

  (一)核准要求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许可证,无证不得承运;产生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无证运输单位运输。

  (二)核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2.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申请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地和驾驶人员;

  4.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以防止垃圾泄漏、遗撒,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5.运输车辆符合环保、交管部门要求,无报废、改装车辆。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

  1.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2.运输车辆清单(含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凭证、GPS安装证明);

  3.驾驶员资质证明、安全培训记录;

  4.停车场地、维修设施证明及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5.经审核合格,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许可证》,有效期1-2年,期满前5个工作日申请延续。

  (四)运输规范

  1.车辆必须密闭覆盖,不得沿途遗撒、滴漏、扬尘;

  2.按核定时间、路线行驶,避开交通高峰及敏感区域;

  3.必须运输至核准的消纳/利用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偷倒。

  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利用单位责任)

  (一)核准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企业(含回填、中转、综合利用),必须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无证不得接收处置。

  (二)核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要求,不占用耕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

  2.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场地硬化、围挡、降尘、排水、防渗设施齐全;

  3.具备分类堆放、分拣、破碎、资源化利用等设备及工艺流程;

  4.配备视频监控、称重计量、台账记录设施,实时上传数据;

  5.制定扬尘、噪声、污水污染防治及应急预案。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

  1.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利用)核准申请表、营业执照;

  2.土地使用权证明、场地规划及平面图;

  3.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材料;

  4.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5.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清单及工艺流程说明;

  6.安全生产、环保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7.审核合格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有效期2年,期满延续;变更场地、工艺的重新核准。

  五、核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

  六、核准地点:商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队(四楼东室),联系电话:0474—6917605

  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信用监管: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严重违法的,吊销核准证,禁止参与本地市场。

  2.法律责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监督:公开核准信息、运输路线、消纳场所名录,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监督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74—6917605。

商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2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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