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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强工程渣土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

时间:2026年04月29日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点击:

  2026年4月20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沪绿容规〔2026〕3号),加强本市工程渣土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

  《通知》要求,及时发布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信息价格,科学编制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费概算;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合同管理,明确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量、运输/处置价格、运输/处置费结算方式等事项。

  《通知》规定,准确计量工程渣土处置数量,规范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费结算,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渣土运输合同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出具的工程渣土处置数量凭证(联单)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输费,根据工程渣土处置合同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出具的工程渣土处置数量凭证(联单)向市级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支付处置费。施工单位根据运输处置一体合同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出具的工程渣土处置数量凭证(联单)向运输单位或市级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和处置费要分项列明。

上海市加强工程渣土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

关于加强本市工程渣土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的通知

沪绿容规〔2026〕3号

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本市工程渣土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市工程渣土产生、运输、中转、处置、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涉及工程渣土概算编制、计量规范和运输、中转、处置费结算管理工作,适用于本通知。

  2.本通知所指的市级消纳场所,是指所有接受市绿化市容部门调度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二、职责分工

  1.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绿化市容部门、市分类中心按照“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对办理备案的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台账记录、电子联单和工程渣土计量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

  2.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资、绿化市容部门组织发布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信息价格。建设、交通、水务等建设主管部门配合落实市级消纳场所结算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编制工程渣土处置概算

  1.及时发布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信息价格。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资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成本调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工程渣土运输价格,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中转码头价格,市绿化市容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级消纳场所处置价格。

  2.科学编制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费。建设单位应当参考公开发布的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中转码头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处置价格,按照市级物流调度规则,科学编制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费概算。

  3.完善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量价核查机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核查中,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关注工程渣土开挖体积、运输数量和处置数量等,对与工程图纸明显差异过大的建设工程项目,予以重点核查。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发过程中,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照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中转码头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处置价格,对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合同价格的合理性予以重点关注。

  (二)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合同管理

  1.择优确定运输单位。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平竞争机制择优确定工程渣土中标运输单位,并签订工程渣土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可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工程渣土运输量、运输价格、运输费结算方式等事项。

  2.规范处置合同签订。委托市级消纳场所处置的施工单位,应当与该场所经营单位签订工程渣土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可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工程渣土处置量、处置价格、处置费结算方式等事项。

  3.规范运输处置一体合同签订。施工单位与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转码头、市级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可签订运输处置一体合同,应当单列工程渣土运输数量、运输价格、中转数量、中转价格、处置数量、处置价格等信息。

  (三)准确计量工程渣土处置数量

  1.严格执行计量规范。施工单位、码头和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应落实管理职责,按照市绿化市容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实施信息化设备安装运维,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真实记录并实时上传到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运输单位装卸、运输作业时,应确保车辆(船舶)相关传感数据全程真实记录并实时上传至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运维单位应做好全市工程渣土计量汇总复核工作。

  2.准确计量工程渣土数量。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准确计量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数量,作为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费结算的依据。工程渣土跨区补偿数量统计,直运消纳场所的,以消纳场所计量的工程渣土数量为跨区处置数量;发生中转的,以第一次转运所在中转码头计量的工程渣土数量为跨区中转、处置数量。

  (四)规范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费结算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渣土运输合同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出具的工程渣土处置数量凭证(联单)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输费,根据工程渣土处置合同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出具的工程渣土处置数量凭证(联单)向市级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支付处置费。施工单位根据运输处置一体合同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出具的工程渣土处置数量凭证(联单)向运输单位或市级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和处置费要分项列明。市级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渣土处置数据。

  四、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中转码头及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应确保工程渣土计量数据真实、合同真实。如发生工程渣土计量数据造假,提供虚假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合同等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自施行之日起,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结算要求管理。

  工程渣土区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如上位法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规〔2020〕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2026年4月20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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