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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推动治理模式从“末端应对”向“全流程管控”转型

时间:2026年03月20日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点击: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6〕7号),聚焦“减量、利用、消纳、监管、打击”五位一体,统筹渣土消纳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治理模式从“末端应对”向“全流程管控”转型。

  《指导意见》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明确到2027年,全省政策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各设区市资源化利用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填埋(堆填)处置场所消纳能力均不低于年度产生总量的10%,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30年,在全国率先构建起“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化、智慧化”的渣土治理体系。

  重点任务紧扣渣土消纳管理关键环节、核心问题,从五个维度明确了15项任务举措。

  一是强化规划刚性约束,科学布局消纳场所。针对渣土消纳场所规划与实际需求脱节、用地保障难、供需衔接不畅等问题,重点明确统筹规划建设、优化用地供给、强化动态储备等三项任务。在规划统筹上,推动相关规划深度衔接,科学布局多元消纳场所,明确建设要素及年度计划,保障规划落地与产消匹配。在用地供给上,将渣土消纳场所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强化用地指标统筹保障,创新灵活供地模式,盘活存量闲置建设用地并明确生态修复要求。在动态储备上,建立“渣土消纳+生态治理”机制,建立直接利用场地动态管理库,依托“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构建信息库,实现跨区域资源共享与精准调配,优化涉企服务。

  二是完善项目运行机制,规范场所建设运营。针对渣土消纳渠道多样、场所建设标准不一、风险防控薄弱等问题,重点明确理顺运营机制、规范场所建设、严格场所管理等三项任务。在运营机制上,明确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消纳场所,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国企依法投建运;可直接利用的渣土,则由市场自主调配。在场所建设上,对标技术标准规范配齐必备设施,推动跨区域共建共享与物联网监控设备互联,实现标准化、智能化。在场所管理上,严禁违规接收垃圾,落实规范要求,建立堆体安全稳定性评估与隐患闭环治理机制,筑牢环保安全防线。

  三是聚焦过程精准管控,织密立体监管网络。针对源头管控虚化、运输监管缺失、非法倾倒多发等问题,重点明确加强源头管控、规范运输管理、强化数字赋能等三项任务。在源头管控上,将渣土减量等要求嵌入工程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全周期,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实现全链管控。在运输管理上,落实处置核准制度,推行密闭运输、路线报备、联单管理,鼓励引导渣土运输企业置换新能源车辆,推动运输清洁低碳。在数字监管上,迭代优化“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贯通多部门业务系统,整合数据资源,智能预警异常行为,并应用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全域覆盖、全程追溯的立体化智能监管体系。

  四是推动资源高效利用,提升循环经济效益。针对渣土资源化利用动能不足、渠道单一、收费机制缺失等问题,重点明确支持产业发展、拓展利用路径、规范收支管理等三项任务。在产业发展上,推动规模化产业化,积极培育骨干企业,强化资金支持,构建多元驱动的产业生态。在利用路径上,建立渣土优先利用清单,拓展土方平衡、环境治理等多类应用场景,明确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推动渣土资源化循环。在收支管理上,落实“谁产生、谁付费”,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建立健全差异化收费机制和收费公示机制,兼顾公益属性与运营效益,保障产业链可持续运行。

  五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长效治理机制。针对渣土消纳部门协同不足、打击震慑不够有力、长效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重点明确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联合执法、强化信用管理等三项任务。在监管体系上,压实属地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嵌入渣土全链条监管,明确权责分工,实现闭环高效监管。在联合执法上,完善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行动,落实“一案三查”与行刑衔接,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严防异地倾倒。在信用管理上,强化对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还提出,构建“三级联动”责任体系,建立“省指导协调、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配套长效评估、宣传引导等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地。

浙江省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推动治理模式从“末端应对”向“全流程管控”转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2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5〕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助力更高水平生态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聚焦“减量、利用、消纳、监管、打击”五位一体,统筹渣土消纳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末端治理”向“全流程管控”转变。到2027年,全省渣土消纳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更加健全,“规划引领、市域统筹、产消平衡、绿色循环、数字赋能”的治理格局全面形成。各设区市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填埋(堆填)处置场所消纳能力分别不低于年度产生总量的10%,渣土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30年,在全国率先构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化、智慧化的渣土治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刚性约束,科学布局消纳场所。

  1.统筹规划建设。综合考虑区域内渣土产生量、源头分布及设施用地需求,及时修编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机衔接,合理布局转运调配(临时贮存)、填埋(堆填)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渣土消纳场所,明确选址、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选址应在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控制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渣土填埋(堆填)处置场,并就近配套建设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编制实施渣土消纳场所建设年度计划,统筹近期项目与远期布局,确保消纳能力与需求动态匹配。

  2.优化用地供给。规划内的渣土消纳场所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实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强化用地指标统筹保障。依法依规以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灵活方式供应。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渣土转运调配场,明确用地方式、使用期限、退出程序、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要求。

  3.强化动态储备。统筹建立本地区渣土产生、利用、处置平衡机制,全面排查渣土综合利用潜力,将矿坑治理、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等环境治理类项目以及土方平衡、场地平整等工程回填类项目,纳入本地区渣土直接利用场地动态管理库,推动“渣土消纳+生态治理”一体联动。突出渣土资源属性,统筹生态空间、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等领域建设任务,科学安排渣土综合利用计划,强化供需衔接,均衡空间布局。依托“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立渣土消纳场所信息库,动态更新场所分布、处理能力、运营状态等信息,推动资源共享,优化涉企服务。

  (二)完善项目运行机制,规范场所建设运营。

  4.理顺运营机制。优化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对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渣土消纳场所,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运营能力的国有企业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支持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合作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经营主体,共同参与渣土消纳场所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明确操作流程、评价标准、企业资质及日常监管要求,并合理确定运营期限。对可直接利用的渣土,应充分尊重市场经营主体意愿,由市场自主调配利用。

  5.规范场所建设。渣土消纳场所建设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62)、《浙江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与管理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要求,健全完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鼓励通过区域统筹方式,推动相邻地区渣土消纳场所共建共享。渣土消纳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车牌识别、计量称重等物联网监控设备,应按规定与“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联网。

  6.严格场所管理。渣土消纳场所不得接收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裸土及待消纳渣土堆体全部覆盖防尘。出场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冲洗保洁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范做好渣土堆体安全稳定性评估,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问题隐患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压实安全管控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聚焦过程精准管控,织密立体监管网络。

  7.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工程立项阶段,将渣土减量、综合利用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土地出让方案编制阶段,将渣土减量、综合利用等要求纳入项目建设管控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设计阶段,结合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严格落实竖向设计相关内容,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土方开挖;施工阶段,按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减量化专项方案,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规划核实阶段,结合渣土减量、综合利用等要求,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出让方案载明的相关建设管控要求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规范运输管理。全面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督促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加强车船管理,严格执行密闭运输、路线报备、联单管理等要求,确保运输各环节数字化闭环管控、合规可控。推进渣土运输车辆更新,通过强化宣传引导、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渣土运输企业自愿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置换新能源车辆,加快推进渣土运输车辆实现新能源化、燃料清洁化,推动渣土运输领域减污降碳。完善铁路输送渣土的保障机制,强化全过程组织管控。探索基坑工程采用“水冲法”开挖和管道运输渣土方式。

  9.强化数字赋能。迭代优化“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整合源头工地、运输车辆、消纳场所、执法监管等数据资源,一体贯通“无废城市在线”“浙运安”等省级业务系统,建立全域覆盖、数据互通的监管数据库,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处置体系。全面推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强化智能联单和预警能力建设,自动识别、实时预警超时运输、偏离核定运输路线、未按核准消纳场所卸点处置等异常行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空中巡查、人工智能视频分析等技术手段,构建立体化监管网络。全面推行末端卸点付费机制,促进运输企业规范运输、合规处置。

  (四)推动资源高效利用,提高循环经济效益。

  10.支持产业发展。推进渣土资源化利用规模化、产业化,促进渣土收集、运输、利用区域一体化发展。积极培育渣土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发挥示范引领,增强上下游产业带动能力。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渣土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渣土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

  11.拓展利用路径。建立渣土优先利用清单,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土方平衡优先保障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需求,减少跨区域运输。相关利用场地对土壤质量标准有要求的,需保证所用渣土符合相关标准。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遵循“能用尽用、分类适配”原则、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并按规定落实对应部位的应用比例要求。鼓励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动资源化利用提质增效。

  12.规范收支管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渣土产生单位按规定支付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建立健全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渣土差异化收费机制和收费公示机制。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渣土消纳场所,在兼顾设施公益属性的同时,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相关经营收入主要用于设施设备提升、生态修复、安全生产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等。支持采用“处置费用+产品收益”的复合运营模式,促进渣土消纳场所长期稳定运营。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13.健全监管体系。压实市县两级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构建权责清晰、分工明确、流程顺畅、监管到位、处置规范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动多部门协同监管渣土产生、运输、消纳等关键环节,实现工作闭环。完善常态化协同会商与联动处置机制,协调推进跨部门、跨地区重点任务落地落实,提高协同效率。

  14.加强联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闭环管理流程,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渣土非法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处置案件同步追溯源头工地、运输企业和消纳场所责任。深化“综合查一次”,推进渣土消纳监管“一件事”,提升执法效能。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建设,规范衔接标准和移送程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规范渣土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异地反弹。

  15.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对渣土产生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所运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主体依法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保障措施

  建立“省指导协调、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健全完善渣土消纳管理长效评估机制,定期研判运行态势,适时调整优化治理举措,推动渣土消纳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立体化宣传渣土消纳管理法规政策及典型案例,提高在公众和企业中的知晓度。鼓励公众监督举报渣土处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人人参与、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推动治理模式从“末端应对”向“全流程管控”转型

(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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