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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规范建筑垃圾(渣土)管理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告知书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排放或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前需办理的相关许可手续
1.《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材料向肃州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2)建设项目核准文件;(3)建筑垃圾分类排放方案;(4)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5)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排放合同。
2.《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肃州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1)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2)运输车辆配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运输未取得排放许可的建筑垃圾;
2.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驶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并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数据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不得擅自拆除卫星定位装置或断开信号;
3.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
4.保持车辆外部整洁,禁止带泥驶入城市道路;
5.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回填场地;
6.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7.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标识;
8.自觉接受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违规排放或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1.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定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4.将工业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5.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6.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7.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8.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个人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