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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
2026年8月24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26〕9号),规范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破解装饰装修工程废弃物处置乱象。
《办法》共十七条,围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有力、便民高效”的核心思路,构建了“一个核心原则、两级责任主体、全链条管理流程”的管理体系。即遵循“袋装收集、定点投放、专车运输、综合利用、绿色环保、安全无害”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核心原则,明确市、区城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与镇(街道)、管理责任人的具体实施责任,覆盖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全流程,联动多部门形成治理合力,实现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办法》明确界定适用范围,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压实各方责任;规范处置全流程,明确操作标准;强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效能;健全监管与惩戒机制,确保制度落地。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2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要求,规范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现将《广州市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24日
广州市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防治装饰装修废弃物污染,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装饰装修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是指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免予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免予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施工工地免予配备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
第三条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袋装收集、定点投放、专车运输、综合利用、绿色环保、安全无害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具体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下具体负责暂存场所的设置,指引排放单位和个人依法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组织清理无主乱堆的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暂存场所名称、地址、服务时间、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管理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统筹明确。
设置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土地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二)设置在地下空间的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灭火设施。
(三)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应设立明显的标牌、位置指引,标注暂存场所名称、地址、服务时间、可投放种类说明、管理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等混合。
(四)暂存场所的设置还应符合广州市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设置规范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移动式收集厢的,其设置应符合我市移动式收集厢设置指引。
第七条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范围内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小区和办公、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办公、经营场所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办公、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八条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二)围蔽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并保持整洁。
(三)督促按照规定投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劝阻、制止不当和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在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产生二日内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
第九条 清运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其清运车辆应当具有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要求落实联单管理,在道路上运输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装修面积、装修投资金额)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不得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应当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沿途泄漏、遗撒的应当立即清除。
(四)支付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消纳等处置费用。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推进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公布排放和清运流程、运输单位以及综合利用企业等信息。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指导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监督运输单位、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清运平台开展经营,提供预约清运、处置等服务,公布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排放单位和个人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交由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的,或者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管理人不在二日内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不袋装收集的,或者不定点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或者沿途泄漏、遗撒不立即清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未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消纳、综合利用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不落实联单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22〕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