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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生态环境法典》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时间:2026年08月14日信息来源:@肇庆人民城管 点击:

  一、制定背景与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增长,已成为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法典》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纳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进行系统规范,标志着我国建筑垃圾管理步入法治化、精细化、全过程管控的新阶段。

  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制度的系统构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具有深远意义。

  二、建筑垃圾的界定与分类管理要求

  (一)明确定义范围

  《法典》第516条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这一定义涵盖了工程建设全类型和装饰装修活动,确保管理无盲区。

  (二)建立分类处理制度

  《法典》第516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这意味着各地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和处理规范,为后续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提供制度保障。

  三、源头减量:从设计环节预防污染

  《法典》第517条确立了源头减量的核心理念,要求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即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因素:

  • 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建筑设计方案;

  •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这一规定将污染防治关口前移至规划设计阶段,体现了“预防为主、源头防控”的立法精神,从根源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有害物质含量。

  四、全过程管理与联单制度

  (一)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

  《法典》第5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涵盖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部环节。这改变了以往重末端处置、轻过程监管的局面。

政策解读丨《生态环境法典》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二)推行联单管理

  《法典》第518条明确要求建筑垃圾管理按照规定实行联单管理。联单管理制度是实现建筑垃圾可追溯、可监管的重要抓手,通过电子或纸质联单记录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完整流向,有效防止非法倾倒和监管真空。

  (三)禁止性规定

  《法典》第518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为执法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政策解读丨《生态环境法典》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图

  五、污染防治费用保障机制

  (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法典》第51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这一制度设计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

  • 资金保障:确保污染防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防治措施落空;

  • 责任明晰:区分建设单位的出资责任与施工单位的实施责任,形成闭环管理。

  (二)施工单位具体义务

  《法典》第520条进一步细化施工单位责任:

  • 编制处理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 方案备案制度:处理方案须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便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实施监督;

  • 及时清运处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六、资源化利用的制度支撑

  《法典》从多个维度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一)明确资源化方向

  《法典》第982条提出,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开拓市场空间。

  (二)场内暂存管理

  《法典》第240条(扬尘污染防治部分)要求: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这既防范了扬尘污染,又引导了资源化方向。

  (三)空间管控要求

  《法典》第481条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确保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科学合理,不损害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七、法律责任体系

  《法典》设定了层次分明、处罚有力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法典》第1174条规定了对单位的处罚

政策解读丨《生态环境法典》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二)《法典》第1169条规定了对个人的处罚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法典》第1169条中提到了代履行制度

  对于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监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确保污染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八、制度体系的综合评述

  综合来看,《法典》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从单纯的末端处置提升为全生命周期、全链条、全主体的系统治理,实现了从“管住”到“管好”的转变,为建设领域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各地应当抓紧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法典》各项制度落地见效。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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