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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生态环境法典这样规定

时间:2026年08月14日信息来源: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点击:

  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落地施行,为建筑垃圾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划定明确红线,全方位约束建筑垃圾处置各类行为。让我们一同学习新规内容,合规处置建筑垃圾,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一、法典明确:到底什么是建筑垃圾?

  (一)法典法定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建筑垃圾不局限于工地废料,覆盖工程建设、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两大场景: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行业标准细分类别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按照产生来源,建筑垃圾主要分为五类: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二、法典新规:建筑垃圾全流程核心管控要求

  本次生态环境法典搭建了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责任体系,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处置的全闭环监管,核心要求有四大亮点:

  1.源头减量,推行绿色施工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从源头降低建筑垃圾处置后的环境污染风险。

  2.全程溯源,实行联单管理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联单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等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每一批建筑垃圾的去向、处置方式、处置单位全程可追溯,严厉打击黑车私运、异地偷倒等隐蔽违法行为。

  3.费用法定,纳入工程造价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改变了以往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无保障、管控责任模糊的问题,从资金源头杜绝违规处置乱象。

  4.方案备案,规范清运处置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施工前置备案管控,实现建筑垃圾治理事前可控、有据可查,补齐事前监管短板,细化施工单位履职边界,压实主体责任,让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闭环落地。

  三、法典追责: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处罚标准

  《生态环境法典》设置专项罚则,针对建筑垃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分级处罚标准,构建全链条刚性约束体系,以法治化追责倒逼各方主体依规履职、合规处置。

  1.随意处置建筑垃圾违法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性整治乱倒乱堆、沿途遗撒、露天焚烧等常见施工违规行为,区分单位与个人主体,实现精准追责。

  2.施工单位专项违规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存在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未及时清运、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等情形,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该条款专门针对施工单位履职不到位、备案缺失、清运滞后等问题精准设罚,压紧压实施工现场主体责任,堵塞前端监管漏洞。

  3.禁区违规处置从严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等重点保护区域,建设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违规实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生态区域实行最严格管控,杜绝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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