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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实用指南
2026年4月1日,《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26年7月1日,《盐城市农村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指导意见》正式施行。
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公安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落实《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扎实推进农村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盐城市农村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盐城市水利局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9日
盐城市农村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涉农街道中农村地区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全链条处置活动。所称“农村建筑垃圾”,指农村居民新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以及修建村道产生的废土、废弃材料(如碎砖碎石、废木材)等,不含集镇区域开发建设和大型工程(如县乡道路、水利工程)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垃圾。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要求,明确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监督责任,落实相关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和规范处置义务,构建“村级简易利用+乡镇集中收运+县域资源化处理”的工作体系,建立“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群众参与”的治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遗撒和填埋等行为。
(三)工作目标
到2027年底,全面构建农村建筑垃圾源头产生排放、中间收运贮存、末端利用处置的全链条治理体系,织密外来建筑垃圾(重点是市外客土、城市装修垃圾)非法输入农村地区防控网,严防不合格建筑垃圾进入耕地林地和环境敏感区域,基本消除农村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偷倒偷埋等非法转移处置现象。
二、全流程管理规范
(一)源头减量与报备管理
1.源头减量措施
农村新建住房、集中居住点鼓励采用装配式建材、轻钢结构材料等新型建造方式,减少施工现场产生的工程垃圾;修缮、装修房屋鼓励采用模块化材料,避免过度拆改。
乡镇(街道)对村民建房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同步审查建筑垃圾减量措施,将减量要求纳入施工告知书。
2.报备管理
(1)报备主体:农村居民新建、修缮、装修房屋(预计产生建筑垃圾5吨以上的),或施工单位承接农村集中建设项目的,需在施工前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报备。
(2)报备内容:①项目概况(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责任主体);②建筑垃圾种类(碎砖碎石、装饰装潢垃圾等)及预估量;③外运计划(需外运的量、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目的地—优先为本乡镇消纳点或县域资源化中心)。
(3)报备流程:乡镇主管部门收到报备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告知单》(明确分类要求、清运规范);对无需外运、可就地利用(如用于村内道路铺垫)的,需在告知单中注明利用范围及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二)集中收集和贮存调配管理
1.村(社区)集中收集点:村民建房、修缮、装修产生的无法自用的建筑垃圾(砖块、混凝土、渣土等),应统一投放至村(社区)集中收集点。
(1)村(社区)负责提供合规堆放点并公示位置;
(2)村(社区)负责组织定期清运或资源化处理;
(3)鼓励在调剂使用村(社区)收集点建筑垃圾用于公益项目时适当补偿收运成本。
2.贮存调配场:暂时不具备堆填处置条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贮存调配场,县(市、区)统筹规划建设贮存调配场。
(1)进场建筑垃圾应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要建立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垃圾来源、去向、重量、清运人等信息。
(2)贮存调配场应远离居住区或处于敏感位置下风口,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m,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3)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m。当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4)贮存调配场应合理设置开挖空间及进出口。
(5)贮存调配场可根据后端处置需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6)贮存调配场应配备与作业需求相适应的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
(7)场内生产区与管理区应合理设置、有效区隔。
(三)运输过程管理
1.运输车辆要求
从事农村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需向县(市、区)城管部门备案,纳入“运输库”管理。备案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并按要求安装车辆定位设备,落实密闭运输措施。
农村居民新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可使用平板车、三轮车等简易车辆)至村(社区)指定场所的,不纳入“运输库”管理,但应避免沿途抛撒。
2.运输作业要求
运输单位营运车辆从事农村建筑垃圾运输的,需按照“三库一联单”管理规范,在源头收集、中转消纳场所扫码产生电子联单,全程密闭运输,严禁沿途遗撒、飞扬,并确保车辆定位设备全程在线、实时传输。
(四)消纳与利用管理
1.消纳利用路径
(1)优先内部利用:乡镇、村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房)、市政工程(村内道路、沟渠护坡)、园林绿化(树池填充)时,优先使用就地就近的碎砖碎石、再生骨料。
(2)再生产品使用:县(市、区)城管、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本领域相关项目建设中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使用,支持本地区供需双方做好信息对接。
(3)托底处置:无循环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如变质木材、污染装饰垃圾)或超出本地消纳能力的建筑垃圾,由乡镇(街道)集中收纳到贮存调配场,适时转运至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2.资源化处理企业:县域应配建1座以上拆房、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厂,承担本地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工作。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参与乡镇建筑垃圾收运,延长服务链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原料贮存堆场应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性,并应采取防尘措施,可根据后续工艺进行预湿;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
三、监督管理责任
(一)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农村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将乡镇建筑垃圾中转调剂场所纳入县级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明确目标要求;按照全覆盖、全链条管理和“三库一联单”要求,做 好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日常监管,协调跨区域处置利用,组织跨部门联合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支持和保障乡镇(涉农街道)规划建设建筑垃圾中转调剂场用地需求,严把土地整理项目中使用外来客土关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涉耕涉林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农村新型社区和农房改造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规范收集等工作,推广绿色建造、装配式建筑;指导镇村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合理使用再生建材。
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建筑垃圾跨省转移审批和备案,确保审批及备案信息与相关部门及时双向畅通共享,严查未审批备案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村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对土地整理项目中使用客土的新增耕地把好质量检测关。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农村道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垃圾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的指导监督;加强内河水运码头管理,严防外来建筑垃圾非法输入农村地区;对发现的涉嫌非法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船舶,及时核查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垃圾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的指导监督,严防非法倾倒到农村地区。
公安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职责
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乡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管理,指导和监督村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增加农村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教育引导村组干部和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违规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合理规划设置乡镇建筑垃圾中转调剂场所和村(社区)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点;对辖区内发生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线索和相关信息应及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并协助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村民(居民)委员会职责
在村规民约中纳入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规范和约束内容,协助做好日常宣传教育引导,对就地就近将建筑垃圾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的行为协助做好监督,及时劝阻违规利用行为;根据村民居住分布和实际产生量,协助合理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配备防尘围挡、分类标识),引导村民将碎砖碎石、废木材、装饰装潢垃圾等分开堆放,对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要定期转运至乡镇中转调剂场;协助织密外来建筑垃圾(重点是市外客土、城市装修垃圾)非法输入农村地区防控网,严防不合格建筑垃圾进入耕地林地和环境敏感区域,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四、保障措施
市、县(市、区)城管部门联合资规、住建、生态、公安、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违法线索、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联合执法检查,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正反面典型案例宣传教育;每年对本条线乡镇、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建筑垃圾法律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本意见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由盐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