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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近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26〕6号)。
《办法》围绕“流程优化、全程监管”核心思路,构建起“一个核心原则、两类处置对象、三大核准环节、多元监管体系”的完整管理框架,即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核心原则,区分“许可类建筑废弃物”和“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两类处置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覆盖排放、运输(陆路及水路)、受纳(消纳及综合利用)三大关键环节并明确各环节核准标准与材料要求,以市、区城管部门为主导,联动交通、生态环境、海事等多部门,融合智慧监管、社会监督等多元手段形成治理合力,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全链条规范有序、高效便民的管理目标。
《办法》通过核准与备案制度实现全过程精准管控,处置核准明确市场主体的基本资质与条件,处理方案备案要求管理关口前移。《办法》全面细化核准条件,确立统一规范的操作标准;推行“承诺+信用”模式,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新机制;全流程程序规范与信息公开,提升行政效能与公信力;健全事中事后闭环监管,确保管理责任不落空、法律责任可追溯。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2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要求,规范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相关工作,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31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废弃物管理,规范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行为和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和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及后续监管。
对于跨行政区域工程,统一由该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出入口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建筑废弃物处置(水路运输)核准由中转码头或装卸点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之间产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协调,指定具体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第四条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消纳、综合利用)处置依法实施核准管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免予办理处置证的除外。
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免予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的除外。
第二章 排放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免予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为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
第六条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获得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
(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方案(含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等内容);
(三)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消纳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合同。
第七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核准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
(三)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方案(含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等内容);
(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消纳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消纳或者综合利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鼓励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同步办理。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免予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申请表;
(二)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产生量与种类;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需要外运的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建筑废弃物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予以备案的,出具书面回执;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报送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运输核准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陆路运输)或者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水路运输)。
第十三条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陆路运输)获得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除外);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废弃物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四条 运输单位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陆路运输处置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陆路运输)核准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可免于提交);
(三)企业车辆运输运营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运输管理制度,运输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车辆定期的质量保养台账及管理制度;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废弃物分类运输设备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水路运输)获得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和所属船舶具有符合海事、港务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
(二)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船舶每艘总核载质量五百吨以上,船底密闭,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以及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水路运输处置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水路运输)核准申请表;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船舶国籍证书;
(五)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或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六)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七)固定的办公场地以及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或者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的;
(三)营业执照或者海事、港务部门规定的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受纳核准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废弃物消纳、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受纳)。
第十九条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受纳)获得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用途证明;
(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方案(含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等内容);
(三)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四)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废弃物消纳、综合利用的单位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核准申请表;
(二)土地用途证明文件(办理工程回填的,提交施工许可文件);
(三)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方案(含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等内容);
(四)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证明文件(其中“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五)综合利用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文件;
(六)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时,消纳场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核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准予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的有效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工期合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年;建筑废弃物处置证(陆路运输)、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水路运输)有效期为一年;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受纳)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陆路运输建筑废弃物核准决定的,应当对符合建筑废弃物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监督电话12345。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出建筑废弃物核准、备案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网站,依法公开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及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的,发证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发证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发证部门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或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核心意义
(一)响应国家战略与上位法衔接的法定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的战略目标,衔接2025年修订施行的《市条例》,《办法》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了上位法中关于处置核准、全过程监管、分类管理等原则性规定,确保法制统一与政策落地。
(二)破解管理实践难题的现实需要。针对当前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工作中存在的标准不一、跨区管辖不清、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审批服务效率有待优化等问题,《办法》通过系统规范全流程、统一核准尺度、强化技术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致力于堵塞管理漏洞,明确操作细则,提升管理精准度和服务效能。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办法》的制定是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市场主体的具体实践。通过推行分类管理、简化材料(告知承诺)等措施,力求在严守监管底线的同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激发行业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二、立法制定过程
《办法》的起草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新《市条例》基础上,组织开展了专题研究,系统梳理了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借鉴了国内先进城市的成熟经验。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了相关区城管部门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港务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内部研讨会对关键条款进行论证,确保《办法》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与现有管理体系协调衔接。
三、总体框架解读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围绕“流程优化、全程监管”核心思路,构建起“一个核心原则、两类处置对象、三大核准环节、多元监管体系”的完整管理框架,即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核心原则,区分“许可类建筑废弃物”和“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两类处置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覆盖排放、运输(陆路及水路)、受纳(消纳及综合利用)三大关键环节并明确各环节核准标准与材料要求,以市、区城管部门为主导,联动交通、生态环境、海事等多部门,融合智慧监管、社会监督等多元手段形成治理合力,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全链条规范有序、高效便民的管理目标。
四、重点制度和措施解读
(一)通过核准与备案制度实现全过程精准管控。《办法》系统构建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与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的管理框架。处置核准作为核心行政许可,是从事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消纳及综合利用)活动的前置门槛,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基本资质与条件。同时,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即制定并提交涵盖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安排及最终处置去向的详细方案,实现了管理关口前移。
(二)核准条件全面细化,确立统一规范的操作标准。针对以往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标准模糊、尺度不一问题,《办法》对排放、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受纳(消纳、综合利用)核准的申请条件与提交材料进行了细致规定。例如,排放核准不仅要求施工许可文件,更强调提供含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等内容的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方案;陆路运输核准将车辆是否配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废弃物分类运输设备等具体技术规范作为硬性条件;受纳核准则明确要求土地用途证明、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这些具体、可核查的条件为申请者提供了清晰的准备指南,也为审批部门建立了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的审查标尺。
(三)推行“承诺+信用”模式,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新机制。《办法》显著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减材料、优服务”与“强监管、重信用”之间寻求平衡。推行告知承诺制,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等部分材料,允许申请人以书面承诺方式替代提交,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系统核查,大幅简化了申请材料。
(四)全流程程序规范与信息公开,提升行政效能与公信力。为确保核准管理的高效、透明与可预期,《办法》对从受理、审查、决定到变更、延续、注销的全流程环节均设定了明确的程序与时限要求。例如,明确核准决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强制要求所有核准与备案决定必须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网站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陆路运输)核准的,对符合建筑废弃物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标明监督电话“12345”。这些规定规范了行政权力的行使,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增强了政府管理的公信力和公众参与监督的便利性。
(五)健全事中事后闭环监管,确保管理责任全面落地生根。为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办法》着力构建了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严密监管链条,设定了严厉惩戒措施。对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同时,考虑到管理实际,设立了针对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特殊补办程序,规定了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这些制度与严格的准入条件、过程性的备案要求和信用监管相结合,形成了一个从“入口”到“出口”、从“审批”到“监管”的完整责任闭环,确保管理要求不落空、法律责任可追溯。
五、总结
《办法》作为《市条例》的重要实施配套文件,聚焦处置核准这一核心管理环节,通过制度细化、流程优化、监管强化和服务深化,构建了一套权责清晰、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监管有力、便民高效的核准管理体系。它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提升全过程监管效能,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