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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管控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法定责任明确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为普及该法典,“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开设“每日一典”专栏,每日解读一条法律条文,以法释义、以典明理。敬请关注,让我们共同学法守法,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兴安。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五百一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释义:
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是指建设单位作为首要责任方,依法对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承担从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规范运输到合规处置的全过程污染防治义务。本条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定责任明确赋予建设单位,并通过工程造价和施工合同两项具体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和资金保障。
在建筑垃圾管理规程中,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发起方,处于最为关键的位置。本条明确建设单位是承担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的首要主体。建设单位不能将环境责任完全转移给施工单位,而必须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建筑垃圾管理负总责。这一规定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全过程管理理念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深化应用,抓住了建筑垃圾产生的决策源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人工程造价。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明确为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使其从可压缩的“软性成本”转变为必须列支的“刚性成本”。这确保了从项目筹划阶段就为后续的垃圾分类、规范运输、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提供了稳定的资金预期和来源,避免了因资金短缺导致环境措施落空的风险。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会促使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就更加审慎地考虑如何通过优化设计方案、选用绿色建材等方式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从而降低后续的处理成本,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