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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管控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法定责任明确

时间:2026年08月05日信息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点击: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为普及该法典,“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开设“每日一典”专栏,每日解读一条法律条文,以法释义、以典明理。敬请关注,让我们共同学法守法,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兴安。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五百一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释义:

  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是指建设单位作为首要责任方,依法对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承担从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规范运输到合规处置的全过程污染防治义务。本条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定责任明确赋予建设单位,并通过工程造价和施工合同两项具体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和资金保障。

  在建筑垃圾管理规程中,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发起方,处于最为关键的位置。本条明确建设单位是承担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的首要主体。建设单位不能将环境责任完全转移给施工单位,而必须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建筑垃圾管理负总责。这一规定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全过程管理理念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深化应用,抓住了建筑垃圾产生的决策源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人工程造价。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明确为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使其从可压缩的“软性成本”转变为必须列支的“刚性成本”。这确保了从项目筹划阶段就为后续的垃圾分类、规范运输、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提供了稳定的资金预期和来源,避免了因资金短缺导致环境措施落空的风险。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会促使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就更加审慎地考虑如何通过优化设计方案、选用绿色建材等方式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从而降低后续的处理成本,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此外,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这是将建设单位的总体法定责任,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形式,清晰、具体地分解和传递给直接操作者—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现场贮存、委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操作规范和需达到的标准。明确的合同条款是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履约以及在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时追究其违约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这形成了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关于环境责任的内部约束和追偿机制,是保障污染防治要求在现场得以执行的关键环节。
(作者:山悦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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