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温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温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环境卫生、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海事、海警等 11 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办法》针对工程源头、装修垃圾、运输和贮存、处置和利用、全过程智慧监管、监管执法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
温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垃圾产出、运输、处置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温州市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工程类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
工程类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装修垃圾,是指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消纳场所,包含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场)、填埋(堆填)处置场,其中填埋(堆填)处置场是指无法利用建筑垃圾的最终处置场所。
二、职责分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负责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填埋(堆填)处置场所管理;负责城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电子转移联单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等工作;负责国有储备土地平整利用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倾倒建筑垃圾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和房屋建设、拆除、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市政和房屋工程土方平衡、垃圾减排等深化设计管理;负责市政和房屋工程减量化专项方案、永临结合、标化管理等精细化施工管理;负责市政和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违反公路、水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打击建筑垃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造成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海事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建筑垃圾运输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船舶、船员等通航水域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海警机构负责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工程源头管理
(一)压实减量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清晰掌握辖区内建设、拆除和装修工程项目数量及名称,制定减量化目标,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督促建设单位将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项方案和工程造价清单可通过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后共享给相关部门。
(二)实行分类处理。工程施工单位依照相关标准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
(三)建立产消匹配机制。在市区建立统筹处置利用机制,按照就近利用原则,实行跨区资源共享。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施工单位通过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产消供需模块与处置利用场所实施资源匹配,选择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消纳及运输企业,分别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明确需外运处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清运工期。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
(一)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内落实分类投放和专人管理,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和村居,由社区或行政村负责。其他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的装修垃圾,按照规定设置投放点,保持整洁、完好;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责任人职责的,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投放点设置要求。住宅小区及集贸市场、商务综合体等经营场所应指定投放点,行政村实行投放点全覆盖,可与邻近村投放点集约设置,具备条件的装修垃圾投放点宜配置装修垃圾收集箱,移动箱体应落实安全标识。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可因需设置投放点。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确实无法设置的,应当另外指定投放点。
投放点应设置公示牌,公示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管理责任人、联系电话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分类投放管理。装修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类、可资源化利用类以及有毒有害类的分类方式统一规范地进行分类袋装或捆扎后,投放至指定投放点。转移装修垃圾的,移出人应通过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选择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的单位上门收运。
五、规范运输和贮存
(一)规范运输管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船舶外观规格应当符合省市有关标准规定。车辆、船舶要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二)转运调配场所管理。各县(市、区)应设置至少1处转运调配场所,由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布场所地址、管理单位、运行时间。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蔽,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地坪3米。进场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建筑垃圾转运码头由属地政府根据现有城市建设工程分布、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及周边居民影响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综合评估后设立。
六、规范处置和利用
(一)规范设施运行。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转运调配场、填埋(堆填)处置场、住建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厂(场)实施动态监管,按照《浙江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与管理导则》要求消纳场所运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认证工作,认证结果纳入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
(三)拓展建筑垃圾利用路径。各县(市、区)林业、环保生态、建设、资规等部门负责挖掘辖区内,可用于土方平衡、 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方式利用建筑垃圾的堆填利用场所。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建立优先利用清单,纳入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
(四)建立跨区域利用处置生态补偿机制。原则上建筑垃圾优先在本辖区内利用和处置,消纳能力确有富余地区可对口应急支援缺口地区。移出地和移入地政府应签订消纳协议,明确垃圾种类、消纳场所、消纳期限及生态补偿费用。生态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移入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交通干道修补、消纳场地周边居民民生改善等方面。
七、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要应用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并实施“线上+线下”的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建设、拆除和装修工程项目和重点区域季度全覆盖,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建设、拆除、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方案内容应覆盖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的处置情况,并与源头减量方案相符。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变化情况报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现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重新报备。
(三)严格落实核准制度。各县(市、区)应当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建设、拆除、装修工程项目、运输企业、转运调配、利用和处置场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在市区建立统筹处置利用机制,按照就近利用原则,实行跨区资源共享,由移出地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需要跨县(市)处置的,由移入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具意见,进入市级统筹的处置利用场所时,须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对同一项目多次作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消纳)核准的,最新一次作出的核准,应完整涵盖该项目此前历次核准的全部有效信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有效期不超过1年。
(四)实行智慧联单。住建、水利、交通、农业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现场、资源化利用场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转运码头、填埋(堆填)处置场安装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并督促相关项目、场所与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联网,自动化产生智慧联单,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存在因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因素无法安装的,应在建筑垃圾外运前向项目所在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免安装,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卫主管部门审核,申请结果纳入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
八、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一)完善联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一案三查”。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追溯源头责任,同步追查源头工地、运输企业、消纳场所责任;对跨区域倾倒和运输的违法案件,严格落实线索函告和查处反馈机制。
(三)强化行刑衔接。加强建筑垃圾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衔接标准和移送程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