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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印发非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指导意见
2026年6月16日,漳州市城市管理局、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交通运输局、漳州市水利局、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漳州市非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漳城综规〔2026〕1号),加强非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规范管理。
《意见》明确“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管理体系。《意见》细化了8部门+发改、工信、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等其他部门协同职责——城管统筹日常监管、公安管运输安全与溯源“黑车黑企”、自然资源保障用地与规划许可、生态环境管危废与污染事故、住建管房屋市政工程现场、交通运输管超限与营运、水利管河道倾倒整治、农业农村管农业生产项目与农村资源化利用。《意见》提出,建立“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联单管理制度,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管理(物业/村居委会分级收集)、运输管理(台账+定位+密闭)、处置管理(备案+“村收集、点分类、镇街转运”+就地回填+消纳场)五环节闭环。《意见》还要求建立联合执法、网格化监管、联合惩戒(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投诉举报四项机制。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非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漳城综规〔2026〕1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城管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漳州市非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公安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6日
漳州市非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非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非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遵循“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原则及各部门职责
(一)属地管理原则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务求实效,确保落实管理责任、形成有效监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城市建成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向非城市建成区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三)公安部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车辆闯红灯、超速、超载等行为,配合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溯源查处“黑车”“黑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违法行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四)自然资源部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临时堆放点的选址工作并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按职责查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垃圾中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相关利用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查处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负责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七)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建筑垃圾非法营运行为以及超限运输行为;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交通运输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八)水利部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水利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依法开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整治工作;在水利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九)农业农村部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由本部门审批的农业生产项目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建筑垃圾问题的排查整治,指导建筑垃圾在农业领域的资源化利用。
(十)其他部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根据政策要求支持企业向上申报设备更新项目资金等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在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方面,财政部门在落实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林业部门在林地范围内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方面,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处置具体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应建立覆盖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全链条联单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垃圾类型、数量、流向及终端去向,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全链条联单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流程闭环监管。
(一)源头减量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源头减量原则,鼓励村(居)民在建筑过程中合理规划,减少不必要的建筑材料浪费,采用源头分类、集中收集、统一处置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非城市建成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二)分类投放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制度。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收集管理
村(居)民自建房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可以采用袋装、桶装等密闭措施投放到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公司在管辖区域内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收集管辖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并负责交由有收运资质的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收集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贮存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交由有收运资质的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贮存点),实现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相对集中堆放,并统一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单位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收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要求。
(四)运输管理
运输建筑垃圾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单位、产生地点、建筑垃圾种类与数量、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行驶路线、运输目的地(平衡利用、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等事项;
2.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3.运输过程中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现建筑单位、施工单位、临时贮存点管理单位等委托运输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废垃圾混合的或者要求运输至非法处置地点的,运输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运输。
(五)处置管理
工业厂房、施工工地等单位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建筑垃圾处理的,应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要求开展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
村(居)民在建筑过程中所产生建筑垃圾可就地用于项目地基回填或配套设施基础材料使用。
建立“村收集、点分类、镇(街)转运”的模式,将建筑垃圾集中运至资源化利用场所或消纳场处置。
对于无法再利用的土头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避免占用耕地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四、监督管理
(一)联合执法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非法倾倒、运输遗撒、擅自处置等行为。
(二)网格化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网格责任人,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
网格责任人定期巡查网格内的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联合惩戒机制
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四)投诉举报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对公众投诉举报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