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浏览文章
以案释法丨肇庆:建筑垃圾乱倾倒、渣土车辆未覆盖?这些行为必被罚!
建筑垃圾不是“想扔就扔”的废料,违规处置,必受严惩!现公布两则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典型案例,请广大市民及相关企业以案为鉴、以案示警。
案例一:2026年1月12日,市城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高清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郑某驾驶三轮车在肇庆高新区广东肇庆动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西侧对面的龙门路路边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查,当事人郑某倾倒建筑垃圾体积为1.12立方米。
当事人郑某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郑某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郑某立即整改,限期清理已堆放的建筑垃圾,严禁继续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案例二:2026年1月20日,市城管局高新区分局联合多部门巡查时发现,某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指派驾驶员刘某驾驶自卸货车在肇庆高新区龙湖大道李坑新爷汽车维修店旁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查,倾倒建筑垃圾体积约为10立方米。
某运输服务部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城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该运输服务部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清理擅自倾倒的建筑垃圾。
普法课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与施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共同守护干净、有序、安全的城乡家园。如发现有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或下方电话向城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家园。
端州区:2222711
鼎湖区:2623300
高要区:12345
四会市:3267283
广宁县:8636896
怀集县:5563018
德庆县:7784852
封开县:6661804
肇庆高新区:3638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