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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成都市新津区严查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随着城市建设与居民装修需求持续增长,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日益凸显。然而,部分单位和个人为节省成本、规避监管,铤而走险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对土壤、水源造成潜在污染,威胁了居民健康与公共安全。
当前成都市城管委部署开展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多点位开展整治,深化推进城乡人居环境“净优亮美”工程。
近期,新津区查处了数起擅自受纳建筑垃圾违规案件,这些当事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人居环境,更触碰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红线。
本系列案例旨在通过真实违法事实的曝光与解析,揭示乱收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明确法律责任边界。
案例1:建筑垃圾回填水塘?罚款2200元!
2026年5月,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文山村一水塘里出现受纳建筑垃圾的现象。经查,当地村民周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联系泥土将该处水塘进行回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区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6月5日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租用场地受纳建渣?罚款2800元!
2026年5月,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线索,位于成都市新津区安西镇白鹤村 3 组某处存在受纳建筑垃圾的现象。经查,当地村民陈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租用的场地里受纳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区综合执法局立即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已整改完成),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罚款1600元!
2026年6月,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线索,位于成都市新津区花桥街道焦严村 6 组某处存在受纳建筑垃圾的现象。经查,当地村民梁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租用的场地里受纳了建筑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区综合执法局立即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目前已整改完成),并于2026年6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小贴士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对外受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受纳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
(二)因建设项目回填或者堆坡造景需要的。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我们呼吁每一位市民、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建筑垃圾运输从业者以案为鉴,摒弃侥幸心理严格规范履行建筑垃圾处置义务,共同守护城市的蓝天绿地与文明秩序。
如果您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诉求反映渠道一
市民朋友们如果发现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超速超载问题,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工作日9:00-17:00)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根据举报线索第一时间核查处理,与市民携手共建良好的人居环境。
诉求反映渠道二
大家也可以点击下方链接在留言评论区留言,民呼我应!成都多点位建筑垃圾“即报即查即清”在行动,欢迎举报→
有关部门将及时回应,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