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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全链条管控建筑垃圾,违规最高可罚百万元

时间:2026年06月02日信息来源:合肥在线 点击:

  建筑垃圾谁来管、怎么运输、违规处置如何处罚?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5月31日上午,2026年《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普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合肥经开区举行。这部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例,从法治层面为建筑垃圾治理提供了坚实保障。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全链条管控建筑垃圾,违规最高可罚百万元

  为让普法宣传更接地气、更入人心,活动主办方在合肥经开区金屿海岸小区广场特别设置了四大主题互动体验区,让广大市民在互动中知法、在体验中守法。

  “《条例》的正式施行,成为我市推进建筑垃圾行业依法治理的重要里程碑,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合肥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新宇在启动仪式上表示,《条例》从法治层面破解建筑垃圾处置难题,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全链条管控建筑垃圾,违规最高可罚百万元

  据悉,合肥市各级城管部门将按照《条例》普法宣传月工作部署,重点开展“送法进工地”“普法进社区”“企业订单式普法”等系列活动;通过走访、座谈、讲座等形式,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直达居民和企业;广泛动员普法志愿者、红色管家、派驻社区城管队员、公职律师等力量,形成“普法矩阵”,开展联合普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全链条管控建筑垃圾,违规最高可罚百万元

  2017年,合肥市出台政府规章《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实施监管。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更新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治理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推动源头减量,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2025年12月,合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和保障。2026年3月,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全链条管控建筑垃圾,违规最高可罚百万元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新闻多一点】:

  实现全链条规范管理

  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

  《条例》构建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在建筑垃圾产生上,条例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

  如何压实各方主体的减量责任?条例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的减量措施作出规定。例如,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分类利用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监督落实。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申请核准的有关材料,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分类收运、处置建筑垃圾。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处理。

  在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和利用处置管理上,条例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条例对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运输单位落实使用核定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等规定,利用处置单位履行接收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落实环保及安全生产等义务。

  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最高罚百万元

  条例构建了联合监管体系,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私拉乱倒、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乱象时有发生,加大此类问题打击力度迫在眉睫。条例设定了法律责任,从制度层面完善处罚依据,为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了工程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利用、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各方责任。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未委托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故意关闭、损坏、干扰车辆行驶及装载记录、卫星定位装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接收、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周洪;李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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