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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罚一百万元!《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26年5月31日上午,“规范建筑垃圾管理 共筑绿色生态家园 ——2026年《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普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合肥经开区举行。《条例》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的全新阶段。
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
早在2017年,合肥市就已出台政府规章《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实施监管。今年3月27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批准了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合肥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正式施行成为合肥市推进建筑垃圾行业依法治理的里程碑,为建筑垃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新宇在启动仪式上说,将《条例》正式实施的首月作为普法宣传月。
他表示,《条例》从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强化运输监管、规范垃圾处置、推进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进行规范,构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城管、资规、环保、住建、房产等多部门协同合作、严密高效的监管体系,从法治层面破解建筑垃圾处置难题、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条例》,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
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项目,应当将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并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
装修垃圾产生者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装修垃圾产生者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规定的堆放场所,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装修垃圾产生者承担。
鼓励采取提前预约、箱体收集等方式收集运输装修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处理。
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将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利用、处置等设施和场所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可以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
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最高罚百万元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未委托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故意关闭、损坏、干扰车辆行驶及装载记录、卫星定位装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接收、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