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浏览文章

以案释法丨建筑垃圾违法倾倒典型案例解析

时间:2026年05月25日信息来源:@茫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

  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然而,个别企业和个人为图一时便利、降低成本,选择“昼伏夜出”、异地倾倒等违法方式处理建筑垃圾,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2025年6月,济南市市中区城管局查处了一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因未按规定消纳建筑垃圾,最终付出了法律代价。本案对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警示相关从业单位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一、案情简介

  1、案件经过

  2025年6月19日,市中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七贤街道办事处景嘉山庄北侧空地处突然出现大量建筑垃圾堆积,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执法人员随即启动溯源调查。通过济南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运输企业管理系统查询,执法人员锁定涉事车辆为某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所属的运输车辆。证据显示,自2025年5月20日9时30分至5月21日3时左右,该公司的25车次运输车辆,将约40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从槐荫区轨道交通某项目工地运出,并未按规定的消纳地点处置,而是跨区域倾倒至市中区景嘉山庄北侧。

  经进一步核实,该轨道交通项目的施工方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施工方未按规定使用在城管部门报备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处置,而是委托了未纳入名录的某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进行运输。该运输企业在承接业务后,也未遵守建筑垃圾消纳管理规定,擅自将垃圾倾倒至非指定地点。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全程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并依法向当事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置。

  2、整改情况

  当事单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调查,并督促运输企业进行整改,将倾倒的400立方米建筑垃圾清理转运至指定消纳场所,完成了整改。

  3、违反法律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施工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倾倒;……”

  4、处罚依据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件启示

  1、案件评析

  施工方作为源头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属于该项目报备的运输企业,未意识到随意倾倒垃圾对环境的破坏严重性以及行政处罚带来的信用惩戒后果。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修正本)》中关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一般”裁量阶次,执法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完毕。

  2、以案为鉴

  施工单位未落实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未选择经报备的合规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则无视法律法规,擅自跨区域倾倒,严重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中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必须“三定”(定时间、定路线、定消纳点)的规定。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输企业应引以为戒,务必严格遵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使用合规车辆,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运往指定消纳场所,切勿以身试法。

  3、温馨提示

  建筑垃圾不是“无主之物”,处置不当就是“城市之痛”。在此,市中城管温馨提示广大从业者与市民:建筑垃圾处置必须依法依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运输建筑垃圾必须使用取得核准的专用车辆,随车携带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消纳场所运行。任何未报备的“黑车”和私拉乱倒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查处。

  三、普法园地

  1.什么是建筑垃圾?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2.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由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排放总量、排放种类、处置时限、排放时段;

  (二)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名录中选定的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理厂及双方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异地工程填垫、土地复耕等可将建筑垃圾作为资源直接利用的处置地点及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运输企业准入名录中选定的运输企业及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

  前款第三项拟将土石方施工产生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的,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一款第四项在选定运输企业时,对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一万立方米的,鼓励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作者: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