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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建筑垃圾处置知多少?

时间:2026年04月20日信息来源:@第七师胡杨河市城市管理局 点击:

  关于建筑垃圾,你了解多少?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高楼拔地而起,旧城旧貌换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快速增长,占全国固体废物总量超过40%。

  一、什么是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根据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建筑垃圾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

普法宣传|建筑垃圾处置知多少?

  1.工程渣土: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 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3.工程垃圾: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需要注意的是,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不属于普通建筑垃圾的范畴,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专门管理。

  二、建筑垃圾潜在危害

  1.侵占土地资源。大量的建筑垃圾堆放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长期堆放的建筑垃圾经历日晒雨淋后,其中的有害物质会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导致土壤严重污染,降低土壤品质,甚至影响农作物产量。

  2.污染水资源。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会产生污水,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垃圾渗滤液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物质,饮用被污染的水质将对身体产生极大危害。

  3.影响空气质量。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污染大气;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也会造成对空气的污染。

  4.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所,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极有可能产生垃圾坍塌、阻碍道路等安全隐患。破碎玻璃、尖锐钢筋等裸露在外,行人容易被划伤、绊倒,尤其对老人和儿童威胁较大。

  5.损害市容环境。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不仅会滋生蚊虫、细菌,传播疾病,还会破坏城市的整洁和美观,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如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1.源头减量。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国务院印发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也明确要求,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招标和施工设计中明确减量要求和措施。

  2.分类投放。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杂投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分别存放,并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可资源化利用物及其他垃圾应分类堆放。装修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采取定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进行清运。

  3.合法运输。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输。运输车辆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4.合规消纳。建筑垃圾应运输至经核准的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目前,建筑垃圾的规范化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及覆土等。

  5.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其实可以“变废为宝”:废砖瓦经过破碎、筛分等工艺可以制成透水砖,用于铺设人行道、公园广场;废弃渣土经过处理后可用于市政道路、农田水利路基工程;废木材、废金属等经过回收再利用,可以制成各种再生建材;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还可以生产粗细骨料,用于制备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四、违规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会受到哪些处罚

  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作出了严格规定,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2.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4.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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