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泉州市安溪县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须知
具体步骤与相关要求
一、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项,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大类。工程渣土可用作路基土、种植回填土、地下室顶板及侧壁回填土等;工程泥浆应使用专业运输车或通过源头脱水干化后再外运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工程垃圾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拆除垃圾通过破碎、分筛等工序制成再生骨料,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装修垃圾实行定点收集、集中清运,推行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收集,方便集中清运。
二、处置建筑垃圾要取得什么手续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流程图
(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表格模板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二、建筑垃圾处置规划
三、管理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规范土石方工程发包,建筑垃圾运输必须发给有资质的平台内企业和车辆,确保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2、施工单位须按规定在工地进出口设置车辆抓拍系统、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施,并落实专人现场管理。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设施的,不得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清运。
3、施工单位须在装载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建筑废土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核准处置场所名称、作业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
4、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即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未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
5、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准内容规范处置建筑垃圾,严禁乱堆放、乱倾倒,一经发现立即清退,重新发包;要密闭运输、净车上路,采取必要措施严防抛洒滴漏。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五)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表格模板
三、工程施工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进行运输、消纳或者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我县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及运输企业
咨询电话
审批窗口:0595-23139318
业务股室:0595-260356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