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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杨浦:勿触建筑垃圾法律红线,依法严查绝不姑息

时间:2026年04月20日信息来源:@杨浦城管 点击:

  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不仅严重破坏市容环境,污染土壤与空气质量,还会堵塞排水管道、占用公共空间,甚至引发安全隐患。近期,控江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一起不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典型案件,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以实际行动守护城市整洁有序的环境,并以此警示广大市民、施工单位及运输从业者,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

以案释法|上海杨浦:勿触建筑垃圾法律红线,依法严查绝不姑息

以案释法|上海杨浦:勿触建筑垃圾法律红线,依法严查绝不姑息

  一、案情回顾:侥幸处置建筑垃圾,案件办理铁证如山

  2026年01月控江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发现辖区内某加油站在施工过程中有外运废弃混凝土块的情况。

  执法队员立即启动执法程序,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对建筑垃圾产生地进行勘查,并通过走访周边群众、调取公共监控视频、排查车辆行驶轨迹等方式,快速锁定违法当事人并查实建筑垃圾的最终卸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系某施工单位,为尽快完成项目施工,施工方在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给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运输单位后将建筑垃圾卸至外区某资源回收企业。执法队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资源回收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未履行相关义务,将案件线索按规定移送至属地城管部门。至此,该案完成执法程序闭环。

  在后续调查询问中,当事人面对执法人员出示的现场证据、监控录像等铁证,最终对自己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意识到自身行为对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愿意配合执法部门接受处罚。

  二、法律剖析:违法事实明确,处罚有法可依

  当事人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施工单位分别作出罚款拾万元整及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警示:莫贪小利酿大错,规范处置是正道

  该案件暴露出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环保观念缺失,为节省少量处置成本,不惜破坏城市公共环境,最终付出了经济处罚、信用惩戒的双重代价。在此,控江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郑重提醒:

  1 建筑垃圾绝非“普通垃圾”,处置需合规

  建筑垃圾属于固体废物,不同于生活垃圾,需经专业运输、运送至正规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利用站点进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产生建筑垃圾后,务必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委托具备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规范处置。

  2 侥幸心理不可有,违法必究无例外

  部分当事人认为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隐蔽、不易被发现,殊不知城管部门已构建“日常巡查+监控抓拍+群众举报+智能监管”的全方位执法体系,对偷倒建筑垃圾等行为实现全天候、全覆盖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严查、绝不姑息。

  3 全民共治护环境,举报违法不姑息

  城市环境需要全民共同维护,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拨打举报电话等方式向城管部门举报。

 

  下一步,控江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保持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高压执法态势,加大重点路段、闲置地块、绿化带等易偷倒区域的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从严打击各类偷倒、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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