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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时间:2026年03月17日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9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相关文件精神,解决本区建筑垃圾偷排乱倒、无证运输、处置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链条治理体系,结合本区实际,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定了《平谷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至4月1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uanjingfuwuzhongxin@bjp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社会服务中心大楼(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9963036

  4.传真:010-69963036

  5.登录平谷区人民政府网站、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

平谷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9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相关文件精神,落实生态环保与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全面规范本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中转、消纳、资源化利用全流程管理,压实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村级落实责任,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严厉打击偷排乱倒、遗撒泄漏、无证运输、违规处置等行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平谷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垃圾(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中转、消纳、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凡在本区从事工程建设、拆除、装修、运输、处置、监管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问题导向,精准治理。聚焦建筑垃圾偷排乱倒、无证运输、违规处置等突出问题,采取精准治理措施,查处全链条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治理,闭环管理。落实建筑垃圾“产、存、运、处”全过程闭环管理,细化工作责任,实施排放分类、运输分级、设施达标运行和存量治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三)联合惩戒,从严执法。建立产废方、运输方、接收方和违法个人四方责任追究机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管理目标

  实现全流程覆盖、全链条闭环、全要素管控、全岗位有责;确保备案率、准运率、密闭率、规范处置率达标,坚决遏制乱堆乱倒、违规消纳、扬尘污染、侵占土地等问题,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委(主责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区建筑垃圾处置(贮存)场所审批备案工作,联合规划、生态、园林、水务及属地政府建立常态化监管体系;负责全区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执法部门处罚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满足条件的依法撤销备案许可。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执法队依法依规对职权范围内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职责对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梳理本行业计划开工工地台账,每月更新并向属地政府报备;对本行业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鼓励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强对本行业监管项目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增加再生产品运用占比。

  (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负责对非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土地的地类进行校核,对压占耕地、基本农田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区城市管理委校核新建临时处置(贮存)设施土地性质,并依据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矢量图定期对处置场所用地性质进行校核,严禁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四)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固废领域污染防治存在突出问题督查督办;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全面排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问题和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溯源倒查,依法查处,组织执法部门联合惩处;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排放超标实施查处,相关处罚决定书及时移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实施联合惩戒;配合区城市管理委核准新建临时处置(贮存)设施是否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梳理本行业计划开工工地台账,每月更新并向属地政府报备;对本行业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林地开展全面排查,对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问题溯源倒查,组织执法部门联合惩处;配合区城市管理委核准新建临时处置(贮存)设施是否占用林地、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地和湿地,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区内违规堆放建筑垃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破坏林地行为。

  (六)区水务局:负责梳理本行业计划开工工地台账,每月更新并向属地政府报备;对本行业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组织执法部门联合惩处;配合区城市管理委核准新建临时处置(贮存)设施是否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对违规堆放建筑垃圾问题进行土地性质确认,严禁违法占用河道。

  (七)市交通委平谷公路分局:负责梳理本行业县级及以上普通公路计划开工工地台账,每月更新并向属地政府报备;对本行业县级及以上普通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产、运、处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负责道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沥青料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

  (八)区交通局:负责检查站进京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排查治理,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联合惩处;负责定期组织货物运输车辆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无道路运输资质、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私自改装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相关处罚决定书及时移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实施联合惩戒。

  (九)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章、号牌不清、假牌套牌等违法行为,相关车辆违法处罚情况和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及时移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实施联合惩戒;建立违法违规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各部门对日常检查处罚、受理举报的违法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移送区公安分局处理,并配合案件调查。

  (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支队平谷执法队:结合部门职责负责县级以上公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联合执法检查,相关处罚决定及时移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地区人居环境巡查和检查,对存在问题向属地政府移交线索,监督各乡镇常态化开展排查治理,对各类垃圾堆放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指导各乡镇建立常态化巡查考核制度,提升主动治理能力。

  (十二)区财政局:牵头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补贴改革试点方案,对违建拆除、民房翻建全额补贴形式进行调整,由政府兜底向乡镇主责、主体付费转变,促进源头减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将区级拆违处置费、民房翻建补助资金等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区级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配合区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杜绝截留、挪用。

  (十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属地乡镇(街道)职责(属地主责)

  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定辖区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常态化开展全域、全要素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社区、村两委干部、网格员奖惩考核办法,压实管理责任;负责每月汇总建设主管部门及辖区自管、企业自建、小区装修、民房翻建等全要素开工信息台账,对辖区开工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运输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确保施工工地依法备案、合法处置建筑垃圾;组织社区村、网格员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堆放点管理,清理辖区垃圾违规堆放场所,对施工偷排、乱倒乱卸、乱堆乱放行为溯源倒查、立案处罚;建立常态化巡查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日常监督管理;制定民房翻建产废个人管理制度,鼓励引导个人付费,参照物业管理模式,由产废个人缴纳全额或部分处置费,及时清运至村级临时堆放点或直接清运至末端处置场所,负责辖区民房翻建产生的建筑垃圾产、存、运、处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村(社区)职责(一线落实)

  履行第一发现、第一报告、第一劝阻责任,实行网格化日巡查、日登记;管好辖区临时堆放点,引导分类投放、密闭存放、合规清运;严控民房翻建、小型装修、零星工程垃圾乱堆乱倒,落实报备与统收统运;发现违规车辆、乱倒行为立即制止、拍照取证、上报乡镇(街道);配合执法与宣传引导,发动群众监督。

  第九条 产生与处置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单位:先备案、后产废、定车辆、定路线、定处置场所,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落实扬尘与密闭措施,严禁交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

  运输单位:持证运输、全密闭、北斗卫星定位在线、按路线时间行驶,不得超载、遗撒、乱倒;

  处置场所:持证运营、规范计量、台账清晰、环保达标、数据实时上传,严禁接收无证垃圾、超量超界堆放;

  全面落实谁产生、谁负责;谁雇佣、谁监督;谁运输、谁担责;谁处置、谁把关。

第三章 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源头管控(减量+备案+台账)

  (一)推行绿色施工与源头减量。各类工程项目产生的垃圾应先分类、后处置,由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分类主体责任;鼓励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提升再生产品使用占比。严格落实“谁产生、谁负责,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承担堆放、贮存、运输、消纳等全部处置费用,处置费用单独列项。

  (二)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要求。

  1.工程渣土:开槽黄土应单独收集和就地利用,符合条件的在办理利用备案后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绿化造景和矿坑修复等生态建设修复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设需要。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存放。由产生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属地政府双牵头,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区园林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意见,确保暂存地块用地性质合法合规。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承担监管职责,存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需完成所有开槽黄土外运利用,做到场清地平,所有事项均需列入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杂填土鼓励就地筛分处置,不具备就地筛分条件的,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合规处置。

  2.工程泥浆:鼓励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无法就地处置的,可晾干后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须由取得许可的车辆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

  3.工程垃圾:金属类弃料宜通过简单加工直接回用于工程;无机非金属类弃料鼓励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利用,难以就地利用的,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4.拆除垃圾: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周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5.装修垃圾:产生者应承担全部处置费用,由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签订《北京市装修垃圾(居住类)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服务合同》,合法合规备案处置。

  (三)依法落实建筑垃圾备案制度。建筑垃圾产生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需涵盖建筑垃圾产废量、种类、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处置场所、分类处置方式等核心内容。

  (四)加强民房翻建管理落实产生者付费。民房翻建类工程项目由属地乡镇政府作为主责单位,实行村级报备、乡镇统筹管理,每年一季度末完成村内民房翻建管理台账,核对翻盖户数、面积和垃圾产生量后完成备案;居民小型装修类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负责备案管理,暂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备案,属地政府全程监管,实行统收统运。民房翻建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属地政府制定管理制度,鼓励引导个人付费,参照物业管理模式,由产废个人缴纳全额或部分处置费,及时清运至村级临时堆放点或直接清运至末端处置场所。

  (五)强化产废源头动态监管。区住建、公路、园林、水务、卫健、教育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每月更新计划开工工地台账并向属地政府报备,要求施工单位在取得备案手续后立即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报备,同步在工地出入口公示备案表;属地政府负责每月汇总建设主管部门及辖区自管、企业自建、小区装修、民房翻建等全要素开工信息台账,对辖区开工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运输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施工工地依法备案、合法处置建筑垃圾。

  (六)压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设置冲洗、围挡、覆盖、硬化等设施;全面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制度(无准运许可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未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载车辆不准出)。

  第十二条 运输管控(准运+密闭+轨迹)

  (一)严格落实准入腾退机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由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申请办理准运证,车辆需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具备统一标志标识、全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GPS/视频在线)、安全配置、装卸记录等技术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准运许可。

  区城市管理委每年对运输企业不少于一次日常检查,按照风险等级每半年至1年对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和办公场所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准运许可;对高风险运输企业提高检查频次,不符合条件的直接撤销许可。

  (二)严禁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严禁使用无资质、无轨迹、不密闭、超载、非法改装、违规通行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对存在无证运输、遗撒泄漏、假牌套牌、密闭装置破损、尾气排放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车辆及企业,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准运许可、吊销经营许可。聚焦市(省)区交界、高速出入口、检查站等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专项查处;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等执法部门,依据部门职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相关处罚决定书及时移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实施联合惩戒。

  (三)运输过程实行全流程可溯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定车、定线、定位、定点管理,依托“一网统管”智能化运输监管平台,实现运输全程可溯;落实“一案三查”制度,对违法运输行为同步核查排放源头、运输单位、消纳去向,实施全链条联合惩戒。项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产、存、运、处全过程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区住建、公路、园林、水务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处置(贮存)场所管理

  (一)实行审批准入与标准化管理。建筑垃圾临时处置(贮存)场所设置由属地政府向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请,须征得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书面意见和属地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说明,并由市城市管理委邀请环保、安全、技术等领域专家对临时处置场进行达标验收,根据验收评定结果确定备案年限,区城市管理委依据市级验收意见出具备案手续。区城市管理委联合规划、生态、园林、水务及属地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置(贮存)场所开展常态化监管,核查使用面积和土地性质,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违法占地等行为。

  (二)违规垃圾堆放点智能化监管。建立建筑垃圾堆放点卫星图斑动态监测体系,每月定期获取辖区建筑垃圾疑似堆放点位图斑,限期完成垃圾清理整治,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溯源调查,依法立案处罚,搭建“卫星监测-台账下发-现场核查-清理整治-溯源执法-督办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

  (三)健全常态化考核监管机制。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社区村、网格员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清理违规堆放场所,对乱堆乱放、乱倒乱卸行为溯源倒查、立案处罚。建立常态化巡查考核制度,压实综合执法队、环境科、村(社区)、网格员巡查管理责任;出现中央或北京市督察、巡查反馈问题线索或大型垃圾堆放点市级上账点位,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末端处置管控(准入+计量+闭环)

  (一)严格落实准入退出制度。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安全、环保、运行、维护等环节满足《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置运行规范》(DB11/T 2078—2023)要求。区城市管理委联合多部门对处置场所开展常态化监管,每月不少于2次全覆盖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场所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撤销备案。

  处置场所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1.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

  2.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双向称重系统;

  4.未如实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状况等情形的;

  5.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出现市级及以上部门、媒体点名通报批评典型问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影响恶劣事件,可直接撤销行政许可。

  (二)进场核验实时监管。处置场所必须在入口设置车辆识别、双向称重系统,对进场车辆的准运资质、备案信息、垃圾来源、数量进行严格核验;落实电子运单制度,建立电子台账,实时上传监管平台,如实记录进出场车辆、垃圾品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三)规范运行严查严管。处置场所严禁超范围、超容量、超期限堆放建筑垃圾,严禁接收无准运资质、来源不明的建筑垃圾;对存在违规接收、未落实管控要求、台账记录不实等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

  (四)限期清理有序腾退。临时处置场所到期后,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场内全部设施、物料清理,做到场清地净。

第四章 监督执法与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常态化监管机制

  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支队平谷执法队等执法部门、属地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常态开展建筑垃圾执法行动。对施工工地未备案、使用无准运资质运输车辆、道路遗撒、乱倒乱卸、使用假牌套牌、非法改装、密闭装置破损、运输车辆尾气烟度和氮氧化物排放超标、建筑垃圾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违法跨省(市)运输等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企业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联合执法机制

  各执法部门健全联合执法、设卡拦查、夜查晨查机制,每周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场所联合执法。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落实“一案三查”制度,查排放源头、查运输单位、查消纳去向,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溯源倒查与严惩

  区公安分局牵头,建立依法溯源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各部门对日常检查处罚、受理举报的涉及违法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移送区公安分局处理,并配合案件调查。组织环食药旅对乱倒乱卸、违法填埋情形进行溯源调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严厉打击渣土运输阻拦施工强揽生意、拒不履行合同私自使用不规范车辆强行运输、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消纳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及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生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乱倒垃圾追源头、追运输、追处置、追监管,依法顶格处罚;同步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有奖举报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举报奖励与举报人保护制度,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予以奖励。

第五章 考核问责与保障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

  将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生态环保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对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实行月度通报、季度排名、年度考核。

  1.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生态、规自等部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取证、联合惩戒。

  2.重大案件联合督办、一案双查,既查企业也查监管部门。

  3.制定量化考核细则: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定期通报备案率、巡查率、处罚率、投诉率、乱倒乱卸发生率。倒追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4.实行周巡查、月通报、季排名、年总评,对连续排名靠后的约谈、督办。

  第二十一条 监督追责

  建立属地主责、行业监管、区级督办、执纪问责四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一)属地主责。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履行属地主体监督责任,通过常态化巡查、网格员排查、技防手段监控等方式,对辖区内工地备案、运输管控、堆放治理、处置利用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时段、全覆盖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问题。涉及综合执法队员、科室管理人员、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相关责任人监督管理履职不力,由属地政府纪检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跟进处理。

  (二)行业监管。区城市管理委、住建、公路、园林、水务、卫健、教育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建筑垃圾产、存、运、处各环节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行业检查,每月形成监管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督办整改。涉及行管企业、业务科室相关责任人监督管理履职不力,由主管部门负责分别移送企业纪检部门和单位纪检派驻组依法依规跟进处理。

  (三)区级督办。区委生态文明委环保督察办(区生态环境局)将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工作纳入区级重点督查事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和季度考核,对区级各部门、属地政府履职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发现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存在监督管理履职不力,移送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跟进处理。

  (四)执纪问责。区纪委监委对区级各部门、属地政府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开展执纪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履职缺位、监管不力、徇私舞弊、纵容违法等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介入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对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保护伞”“关系网”和行贿受贿等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处理;对工作推动滞后、整治不力、问题反复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建立区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专班,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统筹推进、协同解决全链条管理中重难点问题,确保部门联动高效、工作推进有序。

  2.经费保障:将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重点保障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运维、巡查队伍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及有奖举报奖励等工作的经费需求,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3.队伍保障:健全行业执法、专职巡查、基层网格员主动治理巡查队伍,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完善队伍考核奖惩机制;常态化开展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4.宣传保障: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畅通有奖举报渠道,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引导群众主动参与监督,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作者: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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