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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时间:2026年02月12日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点击:

  2026年2月5日,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平谷区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6日至2月12日。

  《办法》包括11章共21条,围绕建筑垃圾“产、存、运、处”全流程监管制定,明确了分类处置要求,涵盖备案管理、源头管控、运输监管、处置管理、执法监管等核心内容。

  《办法》明确区城市管理委等多部门及属地政府职责,建立备案、准运许可、处置场所备案制度,落实“谁产生、谁负责,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行分类减量与再生产品应用。通过“一网统管”智能化监管、联合执法与追责问责机制,严厉打击偷排乱倒、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闭环治理体系。

《北京市平谷区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北京市平谷区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9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相关文件精神,解决本区建筑垃圾偷排乱倒、无证运输、处置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链条治理体系,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平谷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建筑废弃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问题导向,精准治理。聚焦建筑垃圾偷排乱倒、无证运输、违规处置等突出问题,采取精准治理措施,查处全链条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治理,闭环管理。落实建筑垃圾“产、存、运、处”全过程闭环管理,细化工作责任,实施排放分类、运输分级、设施达标运行和存量治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三)联合惩戒,从严执法。建立产废方、运输方、接收方和违法个人四方责任追究机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备案

  (一)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区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备案工作。建筑垃圾产生者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处置类和利用类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利用或处置,利用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处置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二)违建拆除类工程项目应由属地政府作为主责单位负责备案管理并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区查违办作为监管部门,依据年度拆违任务指标监督属地政府依法依规备案,对违建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产、运、处全过程监管。

  (三)民房翻建类工程项目应由村民委员会作为主责单位履行项目主体责任,每年年初制定村内民房翻建管理台账,据实上报所在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作为监管部门核对翻盖户数、面积和垃圾产生量,确认无误后开展备案工作,对民房翻建建筑垃圾产、运、处全过程监管。

  (四)居民装修类工程项目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由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作为主责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应由物业负责,暂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备案工作并履行项目主体责任;所在属地政府作为监管单位,负责对居民装修建筑垃圾产、运、处全过程监管。

  (五)其他社会面工程项目类应由建设(施工)单位作为主责单位负责办理备案并履行项目主体责任;由区住建、公路、园林、水务、卫健、教育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监管单位,联合属地政府对项目备案垃圾类别、产生量、处理方式等内容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对,负责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产、运、处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准运许可审批

  (一)审批方式。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由区城市管理委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区城市管理委直接作出决定的方式。

  (二)审批条件。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批由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申请办理。应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不包括总质量 4.5 吨以下的车辆),且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等技术要求。

  (三)退出机制。区城市管理委每年对运输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日常检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如伪造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停车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撤销企业资质,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违诺失信行为被区城市管理委撤销行政许可,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区城管执法局吊销行政许可的企业,自撤销(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条 处置(贮存)场所备案

  (一)备案方式。建筑垃圾临时处置(贮存)场所设置一般由属地政府向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请,必须征得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书面意见和属地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说明。并由市城市管理委邀请环保、安全、技术等领域专家对临时处置场进行达标验收,根据验收评定结果确定备案年限,区城市管理委依据市级验收意见出具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应与生产区分开设置,并采用围挡进行封闭管理。设置双向称重系统具备车辆信息采集、图像拍摄、称重、记录、打印、数据传输等功能,在入口设置车辆识别装置、冲洗车辆设施及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环保、运行、维护等环节满足《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置运行规范》(DB11/T 2078—2023)要求。

  (三)退出机制。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委、属地政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日常监管,每月不少于2次全覆盖检查。处置场所出现以下情形的:1.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2.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3.未按照规定设置双向称重系统;4.未如实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状况等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七条 分类处置

  (一)工程渣土。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具有可利用价值的开槽黄土和砂石,以及混合碎石料等无法直接利用的杂填土。

  开槽黄土应单独收集和就地利用,符合条件的在办理利用备案后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绿化造景和矿坑修复等生态建设修复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设需要。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存放,由产生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属地政府申请,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区园林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意见,确保暂存地块用地性质合法合规,明确暂存场所项目主管理部门和所在属地政府监管职责,存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需完成所有开槽黄土外运利用,做到场清地平。所有事项均需列入会议纪要,如确需延期暂存,需重复上述流程,但总体时限不得超过两年。

  杂填土鼓励就地筛分处置,不具备就地筛分条件的,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合规处置。

  (二)工程泥浆。主要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鼓励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无法就地处置的,可晾干后,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须由取得许可的车辆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

  (三)工程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其中,金属类弃料,宜通过简单加工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无机非金属类弃料,如废弃砼砌块类、废弃砖渣类、废弃混凝土类等,鼓励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利用。难以就地利用的,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四)拆除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周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五)装修垃圾。主要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料。产生者应承担堆放、贮存、运输、消纳等处置费用。由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签订《北京市装修垃圾(居住类)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服务合同》合法合规备案处置。

  第八条 产废源头监管

  (一)区住建、公路、园林、水务、卫健、教育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每月更新计划开工工地台账并向属地政府报备,便于摸清底数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排放环节监督查处;要求施工单位在取得备案手续后立即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同步在工地出入口公示备案表,便于查验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过程监管。

  (二)属地政府负责每月汇总建设主管部门及辖区自管、企业自建、小区装修、民房翻建等全要素开工信息台账,对辖区开工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运输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施工工地依法备案、合法处置建筑垃圾,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分类减量

  (一)拆除类、工程类、装修装饰类等各类工程项目产生的垃圾应先分类、后处置,由建设(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在属地政府负责监管,进行垃圾源头分类管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大件垃圾和建筑垃圾实施分类堆放,并分别进入正规渠道进行消纳处理。

  (二)区住建部门负责,鼓励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最大程序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三)区住建、公路、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监管项目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增加区内重点项目再生产品运用占比,促进行业良性循环。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运输监管

  (一)区城市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审批,按照风险等级每半年至1年对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和办公场所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准运许可;依据各执法部门处罚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达到条件的依法撤销准运许可;联合住建、公安、属地政府针对施工工地、道路运输、末端处置关键节点,打通全链条技防网络,打造“一网统管”智能化运输环节监管平台,主动排查运输违法情形,为非现场执法提供证据链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区住建、公路、园林、水务、卫健、教育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企业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一不准进、二不准出”制度,即:无准运许可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未密闭车辆不准出。

  (三)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支队平谷执法队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聚焦市(省)区交界、高速出入口、检查站等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

  (四)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执法队依法依规对职权范围内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处置场所监管

  (一)区城市管理委联合规划、生态、园林、水务及属地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置(贮存)场所开展常态化监管,核查使用面积和土地性质,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违法占地等行为。

  (二)属地政府建立常态化巡查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措施;按规定接收、处置建筑垃圾并建立管理台账;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设备,加强运输车辆入场管理,未经核准的车辆不得进入;严格落实电子运单制度,做好台账管理和去向核查。

  第十二条 垃圾堆放点治理

  属地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社区村、网格员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加强村级(小区)建筑(装修)垃圾暂存点管理,清理辖区垃圾违规堆放场所,对乱倒乱卸、乱堆乱放行为溯源倒查、立案处罚。

  同步建立常态化巡查考核制度,压实综合执法队、环境科、村(社区)、网格员巡查管理责任。出现中央或北京市督察、巡查反馈问题线索或大型垃圾堆放点市级上账点位,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管

  第十三条 专项执法检查

  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支队平谷执法队等执法部门、属地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常态开展建筑垃圾执法行动。对施工工地未备案、使用无准运资质运输车、道路遗撒、乱倒乱卸、使用假牌套牌、非法改装、密闭装置破损、运输车辆尾气烟度和氮氧化物排放超标、建筑垃圾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违法跨省(市)运输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企业经营许可。

  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落实“一案三查”制度,查排放源头、查运输单位、查消纳去向,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依法溯源查处 

  区公安分局牵头,建立依法溯源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建立专项管理台帐。各部门对日常检查处罚、受理举报的涉及违法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移送区公安分局处理,并配合案件调查;组织环食药旅对乱倒乱卸、违法填埋情形进行溯源调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严厉打击渣土运输阻拦施工强揽生意、拒不履行合同私自使用不规范车辆强行运输、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消纳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及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生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章 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产业布局规划

  区城市管理委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等部门,全面测算全区建筑垃圾产生量、科学计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量、据实调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布局,提升全区建筑垃圾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减少行业领域污染源。

  按照“多点、分散”和“永临结合”的模式,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固定设施建设,在满足增量处置的同时,存量建筑垃圾基本清除,临时处置场所逐步撤场。

第八章 垃圾处置费

  第十六条 产生者付费

  严格落实“谁产生、谁负责,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区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补贴改革试点方案,对违建拆除、民房翻建全额补贴形式进行调整,由政府兜底向乡镇主责、主体付费转变,促进源头减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 属地监管

  民房翻建产废个人,由属地政府制定管理制度,鼓励引导个人付费,参照物业管理模式,由产废个人缴纳全额或部分处置费,及时清运至村级临时堆放点或直接清运至末端处置场所,负责辖区民房翻建产生的建筑垃圾产、存、运、处全过程管理。

第九章 全链条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区级部门责任

   (一)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区建筑垃圾处置(贮存)场所审批备案工作,联合规划、生态、园林、水务及属地政府建立常态化监管体系;负责全区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审批,依据各执法部门处罚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满足条件的依法撤销准运许可。

  (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执法队依法依规对职权范围内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职责对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梳理本行业计划开工工地台账,每月更新并向属地政府报备;对本行业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鼓励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最大程序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强对本行业监管项目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增加再生产品运用占比。

  (四)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负责定期对全区建筑垃圾处置(贮存)场所现场执法检查,严禁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配合区城市管理委校核新建临时处置(贮存)设施土地性质;对违规堆放建筑垃圾问题进行土地性质确认,发现非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压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依法查处。

  (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固废领域污染防治存在突出问题督查督办;负责组织对饮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全面排查,对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问题溯源倒查,组织执法部门联合惩处;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排放超标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实施查处,相关处罚决定书及时移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实施联合惩戒;配合区城市管理委核准新建临时处置(贮存)设施是否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梳理本行业计划开工工地台账,每月更新并向属地政府报备;对本行业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林地开展全面排查,对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问题溯源倒查,组织执法部门联合惩处;配合区城市管理委核准新建临时处置(贮存)设施是否占用林地、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地和湿地,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区内违规堆放建筑垃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破坏林地行为。

  (七)区水务局:负责梳理本行业计划开工工地台账,每月更新并向属地政府报备;对本行业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组织执法部门联合惩处;配合区城市管理委核准新建临时处置(贮存)设施土地性质;对违规堆放建筑垃圾问题进行土地性质确认,严禁违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八)市交通委平谷公路分局:负责梳理本行业计划开工工地台账,每月更新并向属地政府报备;对本行业县级及以上普通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产、运、处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责任;负责道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沥青料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

  (九)区交通局:负责检查站进京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排查治理,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联合惩处;负责定期组织货物运输车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无道路运输资质、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私自改装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相关处罚决定书及时移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实施联合惩戒。

  (十)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章、号牌不清、假牌套牌等违法行为,相关车辆违法处罚情况和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及时移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实施联合惩戒;建立违法违规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各部门对日常检查处罚、受理举报的违法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移送区公安分局处理,并配合案件调查。

  (十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支队平谷执法队:结合部门职责负责县级以上公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联合执法检查,相关处罚决定及时移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地区人居环境巡查和检查,对存在问题向属地政府移交线索,监督各乡镇常态化开展排查治理,对各类垃圾堆放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指导各乡镇建立常态化巡查考核制度,压实村两委干部、网格员巡查管理责任,提升主动治理能力。

  (十三)区财政局:牵头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补贴改革试点方案,对违建拆除、民房翻建全额补贴形式进行调整,由政府兜底向乡镇主责、主体付费转变,促进源头减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将区级拆违处置费、民房翻建补助资金等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区级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配合区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杜绝截留、挪用。

  (十四)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属地政府责任

  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定辖区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常态化开展全域、全要素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社区、村两委干部、网格员奖惩考核办法,压实管理责任;负责每月汇总建设主管部门及辖区自管、企业自建、小区装修、民房翻建等全要素开工信息台账,对辖区开工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运输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确保施工工地依法备案、合法处置建筑垃圾;组织社区村、网格员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堆放点管理,清理辖区垃圾违规堆放场所,对施工偷排、乱倒乱卸、乱堆乱放行为溯源倒查、立案处罚;建立常态化巡查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日常监督管理;制定民房翻建产废个人管理制度,鼓励引导个人付费,参照物业管理模式,由产废个人缴纳全额或部分处置费,及时清运至村级临时堆放点或直接清运至末端处置场所,负责辖区民房翻建产生的建筑垃圾产、存、运、处全过程监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追责问责

  对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保护伞”“关系网”和行贿受贿等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处理;对工作推动滞后、整治不力、问题反复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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