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事项

时间:2025年12月15日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建行函〔2025〕113号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

  按照《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要求,为规范我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优化核准流程,提升住建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就进一步优化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要素,优化审批流程

  自2025年5月6日起,内蒙古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模块上线运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新申请、延续及变更(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和相关实施要素变更)事项均在行政审批系统办理并核发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1)。企业已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仍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分为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三个子事项,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及延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表;

  2.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的相关说明材料;

  3.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4.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

  5.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首次申请及延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表;

  2.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的相关证明;

  3.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4.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相关证明。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申请及延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2.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3.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4.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5.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运输)核准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变更申请表(附件3);

  2.原、新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五)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运输)核准相关实施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应提交与首次申请相同的材料,核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按照相关规定,2025年5月6日后核准的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许可证有效期统一为1年,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有效期统一为3年,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相关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加强数据共享,推动审管联动

  各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并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满足许可条件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撤回或撤销许可。

  三、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政策解读

  各盟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本盟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工作,指导各旗县(区)主管部门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事项配置,完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审核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附件: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电子证书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变更申请表

2025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1:建筑垃圾许可证.pdf

  附件下载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docx

  附件下载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变更申请表.doc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