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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时间:2023年12月08日信息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点击:

  2023年12月1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将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纳入工程监管的重要环节、列入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招投标、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三个阶段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有关要求,明确责任、形成闭环。

杭州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杭建工〔2023〕1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处置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提出要求,并列入技术评标内容,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消纳场地等有关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我市在施工、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技术标评审内容中,增设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评审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方案中给予响应。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将建筑垃圾处置方量、处置费用进行测算并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三、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违约经济处罚条款。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继续按照市建委制定的专用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于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施工单位才能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应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施工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域范围内新开工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工程量结算等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予以约定明确。全市各级招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加强“两审批两备案”管理。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pdf


杭州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市建委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增加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违约经济处罚条款等内容,压实参建单位源头管理责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设(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筑垃圾违规消纳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将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纳入工程监管的重要环节、列入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招投标、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三个阶段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有关要求,明确责任、形成闭环。因此,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非常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4.《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渣土处置有关工作专题会议备忘录》。

  三、主要内容

  《通知》总共6条,明确了招投标、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三个阶段的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要求和措施。

  (一)在招投标阶段从源头规范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是明确了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设置建筑垃圾处置专篇编制要求,并将此纳入技术标评审内容;投标人应结合拟建项目施工实际需要,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外运方式、出土总量、计划安排等内容。二是招标人应将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并纳入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结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市场情况进行自主报价。

  (二)在项目实施阶段明确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签订中落实承发包双方主体责任,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各自职责,分别按城管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渣土总量及回填利用方量测算、工地车辆出入口数字化管控设备安装、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办理等工作。三是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联单运行管理,明确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接纳场地等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施工单位才能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渣土运输处置费用等工作要求。

  (三)在工程结算阶段增加建筑垃圾处置费用计价闭环管理工作举措。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若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应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若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且施工单位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按照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的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五、适用范围

  杭州市域范围内新开工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工程量结算等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予以约定明确。全市各级招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加强“两审批两备案”管理。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构: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监管处

  联系人:顾靖 政策咨询电话:85254095

 

(作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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