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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沁水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方案》(晋市政办〔2025〕25号)精神,全面规范全县农村建筑垃圾收运、消纳处置工作,根据《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参照《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沁水县贯彻落实<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县委“六统一、六提质”重点任务,统筹乡村振兴与建筑垃圾管理,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提升我县农村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努力为广大群众营造有序、整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中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村(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中村镇、郑庄镇、郑村镇、柿庄镇、土沃乡、张村乡、固县乡、胡底乡、十里乡的各类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消纳、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通知。龙港镇、端氏镇、嘉峰镇的各类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工作按照《沁水县贯彻落实<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承担农村建筑垃圾治理的职责,做好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发挥群众主动性,尊重群众意愿,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共同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好家园。
2.因地制宜,科学治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科学确定农村建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渣土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或治理标准“一刀切”。
3.全面治理,注重长效。农村建筑垃圾治理要全面推进,不留死角,坚决防止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要一抓到底,逐步建立农村建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确保取得实效,防止“走过场”、“一阵风”。
4.齐抓共管,统筹推进。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各项工作,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筑垃圾治理。
四、部门责任
县住建局是农村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垃圾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建设、运营和日常管理。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建筑消纳场1--2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明确辖区内收运机构、运输路线和处置去向;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所建设、管理、生态补偿和终端处置等。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在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目标任务
2026年完成所有乡(镇)“农村建筑工程渣土消纳场”(包括处置场和消纳场)建设,全县所有农村实现建筑渣土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常态化治理机制基本健全,消纳处置场布局合理、容量充足,体系高效运转,乱堆乱放现象基本消除。按照分类管控的原则,对全县重点镇和一般乡镇实行分类管理:
1.重点镇:龙港镇、端氏镇、嘉峰镇;每镇必须建设1处建筑工程渣土垃圾处置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根据实际需求,可同时建设1--2处建筑工程渣土垃圾消纳场,建设标准详见“附件2”。
2.一般乡镇:中村镇、郑庄镇、郑村镇、柿庄镇、土沃乡、张村乡、固县乡、胡底乡、十里乡;每乡(镇)原则上必须建设1--2处建筑工程渣土垃圾消纳场,根据实际需求,可再适当增加建设建筑工程渣土消纳场,建设标准详见“附件2”。
各乡镇建筑工程渣土处置场和消纳场建设完成后,经县住建局、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验收,县财政予以一定补助。
六、处置场所选址要求
为节约渣土垃圾处置成本,本着环保便捷的原则,各乡(镇)要根据各自的地理位置和辖区范围大小,以及渣土垃圾产生的体量等,在原有堆场的基础上,择优建设规范的渣土垃圾消纳场所。具体要求如下:
1.消纳场所要方便运输和收集,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1-2处,距离县城建筑渣土(垃圾)临时储存消纳场较近的村庄,不宜再建;
2.消纳场所要避开村庄、主要交通和旅游通道,远离水源地保护区;
3.消纳场所地质结构要相对稳定,汇水面积相对较小,不宜出现垮塌或冲毁灾害;
4.消纳场所要处于主要村庄、旅游景点等敏感区域下风向;
5.消纳场所出入交通相对顺畅,尽量不占用农田、耕地和林地,或临时占用后便于恢复作业。
七、建筑垃圾处置流程
(一)做实源头管理。
乡(镇)对辖区内的所有在建建设项目备案管理,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流程并监督实施,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村委对辖区内村(居)民建设进行登记管理,引导监督村(居)民将建筑垃圾送到指定位置。
(二)依法处置核准。
1、推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减量目标、清运方式和处置去向。
各乡(镇)辖区内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住建局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县住建局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各乡(镇)辖区内的非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乡(镇)政府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施工。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应包括下列内容: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和清运工期;建筑垃圾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处置、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2、村(居)民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按以下规定管理:
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村(居)民应事先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并按指定地点堆放,由物业服务公司委托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
未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包括自建房应事先向所在村委申报,村委引导村(居)民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
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向所在地村委申报,委托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
各乡(镇)和村委应当对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未经申报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规范收费管理。
农村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县发改局《关于调整我县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沁发改发〔2021〕26号)按9元/立方米执行(随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适时调整)。
乡(镇)区域内审批类建设项目,在开工前,由建设(施工)单位到县住建局办理备案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建筑垃圾处置费由缴费人根据核定的缴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县住建局统计建筑垃圾消纳场实际受纳量后报县财政。县财政接到县住建局申请后,每季度按每立方米9元拨付乡镇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以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
非审批类项目在开工前,由建设(施工)单位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非审批类项目建筑垃圾处置费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设置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费由缴费人根据核定的缴费金额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缴纳,专项用于乡镇建筑垃圾治理过程中各类开支。
村(居)民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暂不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四)加强运输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乡镇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垃圾运输企业负责本乡镇的建筑垃圾运输和管理工作。运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规定的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运输车辆已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
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开启卫星定位保持正常运行;建设工程垃圾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清运;车辆保持密闭,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沿途滴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在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地点以外倾倒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运输。
(五)规范利用处置。
1.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消纳处置;
2.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30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消纳场所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或专项规划采取恢复措施,实现用地功能。
(六)加强监管保障。
1.县级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全域建筑垃圾治理管理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和违法查处等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工程项目、运输企业等全过程管理,组织日常巡查小组,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随意倾倒、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等情况,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村委会要设立村级监督员,强化日常监督指导,督促村民在自建、翻修房屋时,向村委会报备,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两级要全面排查取缔辖区范围内“黑渣土场”和“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立整改清单,对账销号,强化日常巡查,防止反弹。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乡两级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6.发现抛洒、遗弃、乱倒的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地乡(镇)和村委负责清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协同。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住建、生态环境、林业、交警、交通运输、财政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信息互通、联动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氛围营造。各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培树环保理念,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保护全县生产生活环境。
(三)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建筑工程渣土处置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
1.建筑工程渣土处置场要在主要交通道路上设置指示标识,名称统一定为:XX乡(镇)渣土垃圾处置场;处置场所入口要设置明显的场所标识、门禁系统、管理房屋和管理制度,便于场所管理、值班值守和工具物资存放;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场区进出道路必须硬化,具备绿化条件的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
3.配备车辆清洗设备,每台车辆出场前专门冲洗,保持车容整洁,杜绝带泥上路。
4.场区安装环保子站视频监控设备,配备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配备适量的洒水车、雾炮车等湿法作业设备。
二、日常管理
1.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要求运往指定的建筑渣土垃圾处置场,不得乱倾乱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车辆密闭运输,场内倒土全过程湿法作业,建筑垃圾填埋后,要及时覆土、苫盖。
3.场内要及时清除不必要的积土、堆物,非作业面的裸露土或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密目网或彩布进行覆盖、压实或临时绿化。
4.不得消纳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5.符合复垦条件的要尽快复垦,或进行绿化美化。
附件2:建筑工程渣土消纳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
1.建筑工程渣土消纳场要在主要交通道路上设置指示标识,名称统一定为:XX乡(镇)建筑工程渣土消纳场;消纳场所入口要设置明显的场所标识、门禁系统、管理房屋和管理制度,便于场所管理、值班值守和工具物资存放;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场区进出道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碾压可硬化,具备绿化条件的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
3.配备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配备适量的洒水车、雾炮车等湿法作业设备。
二、日常管理
1.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要求运往指定的建筑渣土垃圾处置场,不得乱倾乱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车辆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填埋后,要及时覆土、苫盖。
3.场内要及时清除不必要的积土、堆物,非作业面的裸露土或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密目网或彩布进行覆盖、压实或临时绿化。
4.不得消纳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5.符合复垦条件的要尽快复垦,或进行绿化美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