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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城管曝光3起建筑垃圾违法案例,这些企业和个人被罚了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郴州城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为强化警示教育,推动普法宣传,现对3起城市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资兴市曹某擅自设立弃置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0日16时,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曹某在资兴市唐洞街道向阳路兴隆石材旁鱼塘,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违规受纳建筑垃圾共计320立方米。该局于2026年6月24日正式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等方式固定完整证据链,当事人对全部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整改,彻底消除违法隐患。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及《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且已按期完成整改,可依法予以从轻裁量。
三、处理结果
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结合案件事实、整改情况及裁量基准,依法对当事人曹某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案例二:北湖区蔡某利驾驶车辆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11时23分,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某利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河路科目三考场段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污染路面长度31米,确认该行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已按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蔡某利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河路科目三考场段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路面污染31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进行处理。
三、处理结果
2026年7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并参照《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料遗撒污染道路,长度在100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蔡某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陆拾元整(¥3860.00)。
案例三:汝城县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涉嫌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0日10时许,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卢阳镇福城路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汝城执发〔2023〕18号)第五章第三节四(一)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处理结果
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部门责令其完成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90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