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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丨建筑垃圾入海,谁为海洋生态买单?
【编者按】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深化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即日起,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法官手记”专栏,聆听法官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
闫慧(广州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护碧海蓝天:363个航次背后的司法担当
办案心得:收到这摞厚厚的卷宗时,我便深知此案分量非同寻常——363个违法倾废航次、近16万立方米弃土入海、1561万余元生态索赔,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海洋生态难以愈合的创伤。七名被告主体责任交织,而此前我作为关联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承办人,已因“一事不再罚”原则支持部分行政相对人诉求,撤销了处罚决定,二审以和解撤诉结案。但生态损害追偿的民事路径,仍需在司法程序中独立审视。
多主体“全链条”侵权责任如何精准切割?行政处罚已执行,民事索赔是否构成重复追责?倾废方量庞大,损害鉴定能否经得起检验?
作为本案承办人,我逐项梳理证据,确立了“行为关联—过错程度—获益比例”三层递进式归责思路。庭审中,我与合议庭认真调查、充分合议,逐一攻克争议焦点——关于民行重复追责,我们在判决中阐明:行政处罚制裁的是行为本身的行政违法性,民事索赔救济的是海洋生态环境的物理损害,二者法益不同、功能有别。针对码头和泊位运营方“仅提供泊位”的辩解,合议庭一致认为,码头、泊位、运输各环节虽分工不同,但均因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直接实施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吴某乙作为零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公司人格已沦为逃责工具,刺破面纱是唯一选择。最后确定赔款金额后,我们严格将赔偿款与国库修复账户挂钩,让“损害担责”转化为看得见的生态效益。后二审维持了原判,裁判的深层价值,是为大湾区海洋生态构筑一道从源头到终端的司法防护堤。司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从来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案件回顾:某综合执法总队诉城某公司等七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零某公司、吴某甲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13艘开底运泥船将横琴新区基建工程的弃土、建筑垃圾,经城某公司经营的码头,由华某公司、粤某公司、宝某公司(合称泊位运营方)分别负责的泊位中转后,倾倒至珠海大桥南侧、金湾二号闸海域等多个区域(属珠江入海口、粤港澳大湾区“黄金内湾”核心区),近一年期间共计363航次,造成不可逆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某综合执法总队在查获倾废违法行为后,曾按照航次对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进行处罚,登记所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或依法改判。200宗系列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协调和解后,以撤诉方式得到实质化解。某综合执法总队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在行政诉讼了结后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零某公司、城某公司、吴某甲等七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费1561.9万余元,及调查评估费85.9万元、律师代理费8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船舶雇请方、泊位运营方、码头经营方等主体分别存在直接实施违法倾废的行为或未履行监管义务,故构成共同侵权。零某公司作为船舶雇请方指挥船舶倾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损失1373.4万元。吴某乙作为零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对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某甲另行组织船舶倾废,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188.5万元。华某公司、粤某公司、宝某公司作为泊位运营方,提供泊位助倾,应按对应倾废量对工程公司、吴某甲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城某公司作为码头经营方,选任分包及监管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在相应范围内对上述泊位运营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案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561.9万元,由某综合执法总队受领后缴入国库,专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零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罚款金额不足以弥补海洋环境损失的情况下,依法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准确剖析各方责任,精准破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责任认定难、损失量化难”等难题,彰显海事司法对海洋生态保护的强力护航。本案的审理,既警示市场主体敬畏生态环保法律红线,又为同类涉大湾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纠纷提供裁判指引,助力筑牢区域海洋生态安全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