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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实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实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活动,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实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监督管理。
二、联单形式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为目的,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从产生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单位并移入消纳场所的活动。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转移活动的电子信息载体。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电子联单管理的,应采取纸质联单,且应在转移活动完成后,进行补录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相关信息。
三、联单内容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转移联单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工地、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员、行驶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单位等消息,自运输车辆离开产生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消纳单位时结束。
四、联单运行流程
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共同承担联单运行管理,应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1.电子转移联单发起。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扫描运输车辆专属二维码,选择出土工地,并核对自动关联的处置证信息、车辆信息、去向信息,填写建筑垃圾种类等内容,现场管理人员签章确认后形成电子转移联单第一联(A联)。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填写、运行一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联单。不同产生单位使用同一运输车辆的, 应当分别填写、运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
2.电子转移联单流转。根据处置证、通行证信息,驾驶人员按规定路线运至规定消纳场所,到达后,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形成电子转移联单第二联(B联)。系统自动匹配起点、线路、终点数据并关联电子转移联单,便于消纳场所接收。
3.电子转移联单结单。运输车辆到达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现场管理人员扫码(或通过PC端)核对电子联单信息,填写建筑垃圾种类、接收量等内容(配置且正常使用视频监控、号码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的消纳单位应当优先使用设备信息,特殊情况下,可手工输入确认),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形成电子转移联单第三联(C联)。电子转移联单信息完整闭环后,该条电子转移联单结单。
4.电子转移联单存储。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生成后进入联单信息库,并实现电子转移联单列表、电子转移联单轨迹回放、电子转移联单查询、电子转移联单数据统计、电子转移联单比对分析、电子转移联单定向推送等功能。
五、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等相关方责任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转移过程中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对所造成的市容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一)产生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1.设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出入场所的视频监控、号码识别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对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
2.选择具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对运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3.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明确拟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或重量)和流向等信息;
4.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单位等相关信息;
5.填写、运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在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产生单位、运输单位、 消纳单位信息,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等信息;
6.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移出情况及时告知消纳单位,及时核实消纳单位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情况;
7.鼓励产生单位在与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签订的合同内明确清运处置费用实施联单结算规定,实行卸点付费机制。
产生单位未实行电子转移联单纳入工地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联合惩戒。
(二)运输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1.核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无法提供电子转移联单的,应拒绝运输;
2.确认并执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中核实运输单位名称、运输工具及车牌号,以及运输路线等运输相关信息;
3.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4.保持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5.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6.将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抵消纳单位,交付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收人;
7.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和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运输单位未实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管的通知》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条款进行监管。
(三)消纳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1.消纳场所应按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号码识别、车货称 重检测等信息监控设备,记录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
2.核实拟消纳的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等相关信息;
3.填写并执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利用、处置方式和消纳量等信息;
4.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对接收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5.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接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消纳单位发现实际情况与电子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备注原因并进行协商,具体操作如下:
1)当类别不一致时,应通知产生单位并进行修改;协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写要求的,消纳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告知属地城管部门;
2)当发现接收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来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城管部门。
消纳单位未实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纳入不良行为信息,情况严重的,暂停处置证发放。
六、部门职责分工
1.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使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开展转移活动;负责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转移过程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2.住建部门负责房建、市政等工程的源头管控,督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如实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量申报,配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
3.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源头管控,督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如实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量申报配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对工程渣土转运码头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违反道路(水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4.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源头管控,督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如实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量申报,配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依法查处违法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5.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负责指导涉及的工程项目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强化源头减量、分类排放和现场管理以及所涉消纳利用场景的监管。
城管、公安、资规、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信息、备案核准信息、工程项目信息、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数据信息,共同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七、相关事项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重要举措,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均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处置。
2.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实施情况监测通报、联合惩戒制度,住建、城管、资规、生态、公安、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电子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的抽查和监管。
3.加大电子转移联单智能化运行,在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稳定的基础上,推动运用智能监管设备(视频+门禁),加强源头、消纳环节车辆进出的智能管控,自动识别进出车辆并匹配处置证信息,自动生成电子转移联单(无需扫码),发现异常情况进行智能报警,及时提交属地管理部门,为执法工作开展提供支撑。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电子转移联单操作流程
1.微信小程序搜索建筑垃圾-苏州。
2.产生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员登录小程序账号(施工单位账号),选择处置证信息、垃圾类型并签名确认,发起A联。
3.承运人(司机)登录小程序账号(司机账号):驾驶员运输到达消纳点位置后扫码签名确认形成B联。
4.消纳单位管理员登录小程序账号(消纳单位账号):查看A联、B 联信息,确认来源、垃圾类型并签名确认,形成C 联。
5.产生单位(施工单位)、承运人(司机)、消纳单位均可查看联单信息。
6.操作说明:
(1)施工单位需完成工地备案流程;
(2)消纳管理单位需完成消纳点入库流程;
(3)运输单位申报运输处置证;
(4)产生单位(施工单位)、承运人(司机)、消纳单位需开通小程序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