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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永州城管通报4起建筑垃圾类典型违法案例
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永州市城管部门持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提升市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案例一:何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2026年6月11日,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渣土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何某某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受纳量约28立方米左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对何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受纳的建筑垃圾已按规定进行了处置。
案例二:杜某某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案
2026年元月下旬接群众举报,反映宁远县明德学校附近存在建筑垃圾违规堆积问题。2026年1月28日,宁远县城管局执法人员赴现场勘查。经调查,当事人杜某某在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未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宁远县明德路与文德路交汇处西北侧地块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有偿接收、堆放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18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对杜某某在明德学校对面违规收纳建筑垃圾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地违规收纳的建筑垃圾已全部转移至宁远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处置。
案例三:龙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2026年6月4日,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萍洲西路鹿坪村六组的路旁边堆放了几堆建筑垃圾。后经中队执法人员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系本村村民龙某某(自2026年5月15日至5月28日)在自己的自留地上擅自受纳了农用车司机共七车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龙某某已主动将受纳的建筑垃圾运输至永州市地天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理。
【法律法规链接】
《城市建筑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四:王某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6年4月2日,道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某驾驶渣土运输车在公园路往工业园东环二路方向行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并与智慧城管监管平台核实,该车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