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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成都市新津区全链条闭环执法,严查建筑垃圾违规处置

时间:2026年07月14日信息来源:@成都城市管理 点击:

  2026年,成都市城管委紧扣建筑垃圾治理攻坚目标,聚焦消纳设施优化、存量垃圾治理、装修垃圾规范管理等重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攻坚行动,着力构建全链条治理格局。

  为严厉整治建筑垃圾违规排放、倾倒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成都市新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深化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巡查与源头管控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溯源一起、查处全链”的闭环执法理念,逐环节追溯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过程及最终去向,对违规排放和倾倒行为实施全链条精准打击。

  典型案例:

  6月20日,成都市新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永商镇文山村文山枢纽附近陈某正在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现场立即锁定证据,并第一时间启动溯源调查。通过对运输轨迹、倾倒物成分及周边监控的逐项比对,溯源发现该建筑垃圾来源为永商镇某在建项目。

  经查,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涉嫌无证排放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新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2日对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下达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318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当事人陈某涉嫌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新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1日对当事人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下达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362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小贴士: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之日二十日前,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进行评估,并编制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后,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书》或者《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等法律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评估报告》;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交纳凭证。

  前款第三项所称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和建设、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

  (一)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

  (二)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核定的期限和数量排放建筑垃圾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下一步,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化部门联动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作者:成都市新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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