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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范围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不断推进建设工程应用尽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关于调整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了再生产品定义,再生产品是指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包括就地利用设施、临时利用设施和固定利用设施),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通过处置程序生产的各类再生材料,以及以该类再生材料为部分或全部主要原材料生产、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通知》提出,要扩大使用再生产品的工程覆盖范围,将工程范围由“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调整为“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即无论政府性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例高低,也无论其是否处于控股或主导地位,只要该项目使用了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单位资金,就属于应按规定使用再生产品的范围。同时,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积极使用再生产品。
《通知》还提出,提高工程应用比例,将再生产品在道路、园林绿化、河道治理、人行步道等指定工程部位应用比例提高至不低于30%,鼓励应用尽用再生产品并优先选用取得无废低碳认证的再生产品。
基于上述要求,《通知》在再生产品种类和应用工程部位两方面均实现了显著拓展与深度细化。产品种类由原12类增加至16类,涵盖了从墙体砌筑到路面铺装、生态护坡、海绵城市渗蓄等多个功能领域,形成了更加系统完备的再生产品体系;应用工程部位按照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水务工程等四类进行细化,并逐一明确了每类产品的具体适用部位。
关于调整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不断推进建设工程应用尽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下简称“再生产品”),提升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能力,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再生产品,是指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包括就地利用设施、临时利用设施和固定利用设施),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通过处置程序生产的各类再生材料,以及以该类再生材料为部分或全部主要原材料生产、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二、建筑垃圾产生者应履行建筑垃圾处置义务,指导拆除企业、工程参建单位等相关主体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管发〔2022〕24号),将施工现场产生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资源化利用点位及运营企业应加强再生产品质量管控,保证再生产品质量,并通过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系统及时报送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理量、再生产品产生量和使用量及库存量等信息。鼓励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再生产品无废低碳认证。
三、各区要加强宣传引导,以本区道路、园林绿化、河道治理、人行步道等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建材使用需求为导向,引导资源化处置企业优先生产符合本区工程建设需求的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积极使用再生产品。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通知再生产品种类要求,将相关再生产品市场价格信息纳入造价信息发布范围,将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绿色施工评价体系,引导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积极落实主体责任。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告知建设单位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使用再生产品的要求。
五、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应当按照本通知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选用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再生产品(详见附件),道路、园林绿化、河道治理、人行步道等建设工程指定部位使用再生产品比例应不低于30%,鼓励应用尽用再生产品并优先选用取得无废低碳认证的再生产品。
六、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再生产品使用相关工程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单独组卷备查。社会投资工程再生产品使用相关资料,鼓励参照执行。
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工程监管权限,对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落实再生产品使用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对违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T642)的要求使用再生骨料。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调整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的通知》(京建发〔2019〕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