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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对《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反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信息来源:澎湃政务:珠海司法 点击: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我局于3月13日至4月14日就《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珠海特区报等途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其中采纳4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0条。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如下:

  1.有意见提出,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采纳。按照意见修改。

  2.有意见提出,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主体需要延续处置核准的,应当在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采纳。按照意见修改。

  3.有意见提出,删除第三十二条【居家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三十三条【居家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义务】、第五十三条【居家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采纳。按照意见修改。

  4.有意见提出,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海事等其他对建筑垃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对重点区域定期巡检,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采纳。按照意见修改。

珠海市司法局

2026年5月7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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