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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诚众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马鞍山市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慈)综执罚决字〔2026〕第03001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
你(单位)于2026年4月26日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4月26日在慈湖高新区天门大道原诚兴金属地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运输车辆确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人;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慈)综执罚先告字〔2026〕第03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12月29日主动提出放弃上述权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处置量为14立方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75从轻情形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按指定缴款渠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 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