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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马鞍山市花山区:郭振荣擅自设立废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马鞍山市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慈)综执罚决字〔2026〕第01009号
当事人:郭*荣,性别:男,年龄:49岁,身份证号码:34050519770928****,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实施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在慈湖高新区化工路1号原马鞍山兴科东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场地内确有建筑垃圾行为;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人;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2026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慈)综执罚先告字〔2026〕第01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慈)综罚听告字〔2026〕第01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4月29日主动提出放弃上述权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处3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受纳建筑垃圾为1344立方米、危害程度严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序号470从重情形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按指定缴款渠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