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浏览文章

以案释法丨银川市贺兰县建筑垃圾非法运输,违法必究!

时间:2026年02月12日信息来源:@宁夏住建 点击:

  1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宁夏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1XXX8的勾臂车,从宁港城旁营业房装载了一车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拟运往常信乡新华村某处用于铺垫羊圈。车辆行至新华村附近时,被新华村村委会拦下,随后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常信执法中队介入调查。

  经核查,顾某承认其公司未办理任何建筑垃圾拉运核准手续,是通过私人关系联系卸放点,且未协商拉运费用,仅从装运点收取了500元运费,该行为违反了《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存在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丨银川市贺兰县建筑垃圾非法运输,违法必究!

  2 处理结果

  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贺兰县综合执法局依据《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贺兰县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宁夏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

  3 案例警示

  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需经相关部门核准,目的在于实现建筑垃圾的规范化、无害化、资源化管理,防止随意倾倒、污染环境、占用土地及产生安全隐患。当事人企业作为专业的垃圾清运企业,理应熟知并遵守该规定,但其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扰乱了建筑垃圾管理秩序。任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承运前务必确认所运建筑垃圾是否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处置。任何心存侥幸、试图通过私下交易、逃避监管进行非法运输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是保护市容环境、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环节,展现了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非法运输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决心,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

  4 法律依据

  《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保持车辆整洁,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三)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

  (五)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三)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的行为,明确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