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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版)》将于2026年2月1日实施
日前,《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实施,《办法》对2023版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体系、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修订,全面规范了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原则和管理职责体系。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体系。市城管执法部门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拟定制度规范。各县(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管理消纳场所及查处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管理。完善了分类管理制度,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五类。产生单位和个人需初步分类,运输单位及资源化利用场分类运输、综合利用。
《办法》还细化了装修垃圾管理。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根据物业管理情况确定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场所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难以确定的由乡镇或街道指定。责任人需明确投放规范、督促投放、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按随产随清要求联系核准运输单位清运并告知管理部门。单位和临街门店产生的装修垃圾由核准运输单位运至资源化利用单位处置,居民产生的需装袋封装后堆放到指定临时堆放点,再由核准运输单位清运。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义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承运经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不得转包分包业务;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需接受冲洗,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超速;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防止飞扬洒漏;随车携带处置核准证,接受监督检查;按审批路线和规定时间作业;运输至批准场地倾倒并服从指挥;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资源化利用、收费制度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