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标准规范 > 标准动态 > 浏览文章

解读|《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2026年01月15日信息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

  2026年12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第12号)。为方便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变化,精准把握实施要求,近期,我们将陆续对《公告》及新清单标准进行解读,旨在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执行指引,助力行业平稳过渡,共同推动工程造价改革迈向新台阶。

解读|《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内容解读

  一、起草目的

  2024年底,新清单标准正式发布。新清单标准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两个造价关键点出发,着眼于“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形成一套符合市场交易习惯的技术性标准。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公告》对新清单标准在全省的落地实施作进一步补充说明。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符合2024版计价和计算标准的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使用。

  2.对新清单标准的调整

  (1)统一计价程序中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当“发包人提供材料”时,“材料费”计入相应清单综合单价。

  (2)增补“建筑垃圾外运”清单项,便于开展建筑垃圾的计量和计价。

  (3)对“建筑物超高”“按质论价”“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城市更新改造的相关措施项目清单作出调整或增补。

  (4)明确建设工程计价以单位工程为对象,依次形成单位工程费、单项工程费、项目工程费,确保工程造价逐级形成。

  3.重点注意事项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规则》,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可以参照使用。

  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价格和消耗数量、费用计算的费率均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价格水平自主确定。

  “安全生产”费用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足额计取。

  (2)投标报价时,按合同工期考虑报价水平。

  (3)对比2013版计价和计算规范,2024版计价和计算标准部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①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由承包人承担(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外)。

  ②发包人提供材料需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费用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外)。

  ③人工、材料、机具燃料动力价差调整计取增值税,不计取管理费、利润(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外)。

  ④钢筋定尺搭接、非设计要求的马凳筋、斜撑筋、抗浮筋、垫铁等措施钢筋不计入钢筋清单工程量。

  ⑤除有专项设计,支架、吊架、基础型钢的制作、安装及刷油已包括在相关项目的工作内容中。凿(压、切割)槽、开孔打洞仅适用于改扩建及工程变更。

  ⑥土石方工程、道路基层等清单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较2013版计算规范发生变化。  

  4.实施说明

  《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苏建价〔2014〕44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及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实施情况,将适时对公告进行调整。有关意见建议,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解读:《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规则》

  一、适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发承包的费用组成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规则》;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使用。

  二、主要变化

  1.总体费用组成、名词定义、文字表述与新清单标准保持统一。

  2.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对“人工费”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3.对“管理费”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原“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纳入“管理费”。

  将新能源车辆今后可能发生的“养路费”纳入“管理费”,明确费用归属口径。

  4.依据财政部、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调整“安全生产”措施项目。

  原“智慧工地”纳入“安全生产”措施项目。

  5.原“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合并为“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6.原“扬尘污染防治增加”纳入“环境保护”措施项目。

  7.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增补“按质论价”措施项目。

  8.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增补“建筑工人实名制”措施项目。

  9.为适应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历史文化街区改造项目)施工环境的特殊要求,增补“特殊施工降效”“交通组织维护”“协管”措施项目。

  10.原“超高施工增加”“高层施工增加”“赶工措施”“非夜间施工照明”不再单列措施项目。

  11.“其他项目费”按照新清单标准调整。

  12.区分不同计税方法对“增值税”进行明确。

(作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中心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