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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

时间:2025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报 点击:

  近日,生态环境部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修订同步公开征求意见,引发行业热议。

  两份名录同步修订,进一步在形式、内容和管理类别上实现了统一,不仅释放了环评进一步精简、排污许可进一步优化的信号,也反映了二者深入衔接融合的路径,更折射出我国全链条环境管理改革的深化方向。

  打破制度壁垒,贯通生态环境管理全过程

  所谓全链条环境管理,简言之,就是贯通建设项目事前源头预防、事中事后监管的全过程。

  在这一体系中,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而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则构成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几项制度环环相扣,贯穿了生态环境管理的全生命周期。

  长期以来,环境管理制度中存在“单点不成线,独木难成林”的现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同为源头预防体系的一环,均关注项目准入、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要求,但侧重点、关注尺度有所不同;而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均为污染物排放管控的重要制度,但也存在管理目标和重点内容的差异。各项制度如果缺乏顺畅衔接,便难以发挥最佳效力。

  去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以来,涉及13个省份的14个地市和16个园区在深化环评改革试点工作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印证了这一链条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源头,它的“实化”有助于环评管理的“简化”;通过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地、分解,与区域许可排放量挂钩,以“实化”促排污许可“优化”;反过来,更加精准科学的排污许可管理,又可以有效承接分区管控要求、支撑环评的“简化”。

  此次推进全链条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逻辑,就是要打破制度间的壁垒。

  改革旨在统筹各项制度的功能定位、职责边界与重点内容,化繁就简,既不重复,也不留白。一方面,优化制度边界,强化制度间的承接补位,提升体系整体效能;另一方面,简化环评管理,提升政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

  以谷物磨制行业为例,过去年加工1万吨以上的项目需要编制报告表进行审批,在此次改革导向下,这类环境影响单一的项目,可以直接豁免环评手续,只需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即可。

  同时,各地试点探索也有了明显成效:四川省遂宁市通过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将审批时间压减了70%;北京市大兴区帮助某制药企业产品提前3个月进入市场,真正实现了为基层和企业减负、为发展增活力。

  打通关键堵点,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提出,“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确保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好”,已成为改革的必由之路。

  在全链条的前端,此次《环评名录》的修订,一个显著特点是强调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衔接,突出管控成果的应用。

  修订明确提出“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这既是衔接生态环境法典(二次征求意见稿)“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也反映出项目环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导向。

  在链条后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则是此次修订的重头戏。统筹两个名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量,就是排污许可的承接补位。

  遵循“两个名录、一个思路”的原则,此次修订致力于实现“两个统一”。在行业类别上,进一步统一两个名录的行业类别划分,尽可能将污染影响类行业类别对应国民经济第三级行业分类,并在《环评名录》中增加了锅炉、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4个通用工序,与《排污许可名录》保持一致。

  在管理承接上,改革取消了乳制品制造、卷烟制造、纸制品制造等一批环境影响明确、措施成熟且排污许可有效承接的报告表项目;对于仍具有一定污染物产排量或环境影响的,则通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进行补位。例如,水泥粉磨站项目取消了环评报告表,改由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进行有效承接。

  这种“宜分则分、宜合则合”的调整,基本实现了环评“放”与排污许可“管”的辩证统一,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正加速迈向系统化、精细化、协同化的新阶段。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便函〔2025〕39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我部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进行修订,并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5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胡笑浒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李晓举

  电话:(010)65646189、84756918

  邮箱:hpflml@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6.水利部办公厅

  7.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8.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11.各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12.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1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14.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15.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16.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17.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18.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19.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0.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21.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22.中国水泥协会

  23.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24.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25.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26.中国锻压协会
 


关于公开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便函〔2025〕400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我部组织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形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5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王语宽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赵洪飞

  电话:(010)65646178、(010)84756748

  邮箱:huanpingsiyi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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